我老公继承的遗产,离婚后我还可以分吗?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0101民初11564号
案由:离婚纠纷
审理程序:一审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女
被告:谢某1,男
当事人诉求
原告诉求:谢某1支付我出售北京市东城区青云胡同×号×幢×层房屋价款102.5万元;
法院查明事实
法院认定事实:李某与谢某1于1990年12月登记结婚。经(2011)二中民终字第0879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并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李某所有。被告父母谢某4、黄某过世后,被告谢某1与其兄弟姐妹谢某2、谢某3共同继承了北京市崇文区青云胡同×号房屋。谢某2、谢某1、谢某3三人于2015年6月15日签订《析产协议》并进行公证。其中,谢某4于谢某1与李某结婚前去世,黄某于谢某1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去世。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离婚时双方未予分割的财产,可在离婚后向法院主张分割。夫妻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谢某4谢某1与李某结婚前去世,故谢某1继承谢某4的遗产并不属于谢某1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黄某于谢某1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去世,谢某1继承黄某的遗产应属谢某1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现谢某1、谢某2已将共同所继承的房产出售,李某要求谢某1支付夫妻共同财产中属李某部分所对应的房屋出售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李某主张其与谢某1离婚时,已明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李某所有”,故谢某1应将其继承遗产中属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全部支付给李某。但李某与谢某1离婚时,谢某1所继承的财产尚未明确,双方的约定并不能包含不确定的财产内容,故李某的上述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律师观点
《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从时间上来看具有明显的限定性,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被告的部分房屋产权是在被告与原告的婚姻存续期间内,继承被告母亲黄某的遗产而来,虽然不是通过夫妻双方的劳动取得,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方式。
高律师建议大家,一方继承父母的遗产,如果没有特殊约定,会因离婚被对方分割。解决的最好办法,就是父母可以书写遗嘱只留给已方子女,以防财产的损失。最好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