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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方赠与第三者的财产,原配能否要回?
来源:师鑫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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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方赠与第三者的财产,原配能否要回?

前言:离婚案件多涉及财产分割,昔日夫妻因离婚闹上法庭,在财产分割上互不相让,有些案件的情况则更加复杂。今天与大家讨论的就是夫妻一方婚内出轨,并将财产赠与“情人”,这部分财产无辜方(即原配)能否要回问题。原配该如何维权?

典型案例:王某(女)和张某(男)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2016年,张某有了婚外情,和黄某同居,张某的行为使得王某内心严重受伤,两人感情随之破裂。2017年,双方协议离婚并进行了财产分割,就在二人离婚后不久,王某通过他人得知,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瞒着自己花费20万元给第三者黄某购买了一辆轿车,并将车辆登记在对方名下。王某认为张某私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且该赠与行为是基于婚外情基础上,有悖公序良俗和社会功德,应属无效。遂将张某和第三者黄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上述轿车或者支付等同车价款20万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同为女人的黄某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与张某通过某婚恋网站相识时,张某一直隐瞒已婚事实,声称自己丧偶。两人在一起后,张某确实购买了一辆轿车登记在其名下,但后来黄某在得知对方有家室后,非常生气,立即与其分手。黄某还出示了张某的书面声明一份,载明张某因犯了让对方不可原谅的错误,自愿离开黄某并将车辆无条件赠送给黄某,故该赠与行为是有效的。眼看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张某则辩称黄某一直知道自己已婚,当时买车是以与黄某结婚为目的,但自己离婚后,黄某却不同意与自己结婚,故赠与行为是无效的。根据三方的陈述可见,张某在婚姻期间未经原配妻子王某的同意,花费20万购车赠与第三者黄某的事实已经确定,该赠与行为是否有效是王某能否胜诉的关键。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张某在未征得王某同意的前提下,用夫妻共同财产20万元为黄某购买车辆,张某有自由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但该购车款项属于共同财产,张某无权擅作处分,其行为严重损害了王某的财产权益,有违公平原则。结合王某与张某已经登记离婚的事实,对购车款中的一半属于王某财产部分,该部分应属无效。因此法院判决,黄某向王某返还购车款10万元。

师鑫律师说法:婚姻中一方婚内出轨,为了维系婚外情或为达到离婚转移财产的目的,向“第三者”赠与钱财是常见的手段。而婚姻中的另一方往往后知后觉,直至离婚后才发现,甚至不知不觉,最终造成“人财两空”的局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共有权和平等的处分权。出轨一方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与第三方,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原配向法院起诉要回属于自己的财产,法院依法予以保护。

本案中王某是在与张某离婚后才得知张某给其情人黄某购买车辆的事实并将他们诉至法院的,因此法院作出了这样的判决,并且判决书中也提到“王、张二人已经登记离婚的事实……”如果王某是在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现这一情况并起诉他们的话呢?师律师认为,依法就不应当这么判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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