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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撤销刑事案件不能无期限

作者:邢环中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5-16 01:25 浏览量:2145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经过侦查,公安机关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第三节关于“撤案”的规定只有4条,极为笼统模糊,尤其是没有明确刑事立案后,在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解除之后,刑事案件应当在多长时间内撤销案件,公安的侦查期限是多长时间。

这个规定上的漏洞和留下的空间在司法实践中危害甚大,因为公安对嫌疑人刑事立案后,只要没有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解除后,就没有任何期限的约束,可以一直对嫌疑人处于侦查阶段,公安因为证据不足或根本不构成犯罪其也不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可以一直就这么把案件挂起来。虽然没有被羁押,但一个刑事案件背着身上,这对当事人的压力是极大的。并且由于没有撤销案件,一直都处于侦查阶段,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也可以一直不解封、不返还。公安机关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情形很多都是利用了这一点,且很难追究其责任,因为立法没有明确最长侦查期限是多长时间,实践中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效果也很不好。

据此,笔者建议:

1、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最长侦查期限为两年(或更短),到期必须立即撤销案件(未到案被通缉的除外)。

2、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解除后的案件,两个月内不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向检察院书面提出继续侦查、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理由,没有理由或者理由不充分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立即解封和返还财物。

3、全面清理积压的长期既不移送审查起诉,又不撤销案件的挂案,对相关办案人员进行追责。

4、纪委该将挂案多的单位和人员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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