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嫣律师亲办案例
父亲去世前对抚恤金作出处分,抚恤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来源:丁嫣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15
浏览量:430

唐某俊生前前立下遗嘱,对去世后的抚恤金作了处分,即“唐某和周某芹各半,两人从中给唐115000元,别的子女不得参加,更不得干预去世后妻子和前妻的子女为争抚恤金闹上公堂。那么,唐某俊处分抚恤金的遗嘱有效吗?抚恤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呢?

案情:父亲去世前对抚恤金作出处分 家人因抚恤金继承引起纠纷

唐某俊病重前立下遗嘱,对去世后的抚恤金作了处分,去世后妻子和前妻的子女为争抚恤金闹上公堂。9月7日,江苏省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判决死者唐某俊死亡抚恤金84960元,被告唐某分得25000元,余款59960元由被告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某芹25000元、给付第三人唐116960元、给付第三人唐2、唐3、唐4各6000元。

唐某俊生前系某县某中心小学退休职工,与前妻共生育五名子女,分别是唐某、唐2、唐3、唐4、唐1,其中唐1系肢体一级残疾人。唐某俊在前妻去世后于2008年8月8日与周某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8月19日,唐某俊书写一份遗嘱,该遗嘱载明周某芹对其很好,要求各位子女好好对待周某芹,并对去世后的抚恤金作了处分,即“唐某和周某芹各半,两人从中给唐115000元,别的子女不得参加,更不得干预”。

2012年8月27日唐某俊因病去世,2013年2月27日,唐某从某中心小学领取唐某俊去世抚恤金90960元,其中包括6000元丧葬费。事后,周某芹依据唐某俊的遗嘱向唐某索要该款未果,将唐某告上法庭。

周某芹认为,自己与唐某俊系合法夫妻关系,近几年来,无论唐某俊生前生活,还是唐某俊住院期间,自己均全心全意照顾他,无微不至地守护在他身边,唐某俊住院期间,立下遗嘱,明确了对抚恤金的处理。原告今后的生活,只能依靠死者生前单位发给的抚恤金,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唐某向原告返还抚恤金90960元中的37980元。

被告唐某辩称,2012年8月19日唐某俊遗嘱中关于抚恤金的处理无效。第三人中唐1属于肢体一级残疾人应该多分,要求唐1分得20000元,剩余64960元由原、被告及第三人唐2、唐3、唐4平均分配。第三人述称,均与被告唐某答辩意见相同。

法院判决:抚恤金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不能进行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抚恤金是死者生前单位对死者直系亲属的一种抚慰,不属于遗产。死者唐某俊生前于2012年8月19日书写的遗嘱对抚恤金进行处分,没有法律依据,不是有效遗嘱。被告唐某领取的某县某中心小学发放的抚恤金90960元,其中包括6000元丧葬费,因唐某俊的丧葬费用已由被告实际支付,该6000元丧葬费应归被告唐某所有。

实际抚恤金数额应为84960元,该款原则上应由死者的直系亲属,参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同时本着尊重死者遗愿和照顾老、弱、病残的民俗,酌情予以分割。原告周某芹在死者唐某俊生前尽义务较多,第三人唐1系残疾人,且死者生前主观上亦认为原告及唐1需要照顾,可酌情多分。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

本案死者唐某俊生前立下遗嘱,将去世后唐河小学抚恤金作遗产分配给妻子周某芹和子女唐某、唐1。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具有抚慰性,由受抚慰家属享有。

由于抚恤金不是给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而是其生前所在单位对其家属的物质帮助,特别是用以优抚、救助那些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一般来说,抚恤金抚恤的对象是死亡人的近亲属,死亡人的近亲属对抚恤金均享有权利。

但是,抚恤金的分配可以参照遗产的分配原则来处理。抚恤金不属于唐某俊个人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故唐某俊所立的遗嘱无效。(文中人物为化名)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以上内容由丁嫣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丁嫣律师咨询。
丁嫣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14873好评数99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318号佳兆业广场1302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丁嫣
  • 执业律所: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18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318号佳兆业广场13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