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购房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房屋,只要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地址已经寄送了书面交房通知,即视为房屋已经交付,商品房风险已经转移到买受人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