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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商品房风险转移的时间?
来源:吴丽微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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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风险的转移一般以房屋的实际交付时间作为风险负担转移的标志,具体房屋所有权是否变更,不影响风险转移的承担。

    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购房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房屋,只要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地址已经寄送了书面交房通知,即视为房屋已经交付,商品房风险已经转移到买受人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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