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庙生律师亲办案例
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的情形
来源:宋庙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15
浏览量:3479

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的情形


作者  宋庙生律师


    主债务到期后保证期间开始计算,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即使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依然有可能承担还款责任。

     一、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又在“还款承诺函”上签字的,应承担还款责任。

     二、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又向债权人出具《保证承诺书》的,不得主张免责。

     三、对到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承诺不构成担保。

     四、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的《催款函》上单纯签收的行为,不构成新的保证。

     五、保证人在保证期满后认可债务但未订新保证合同的无需担责。

      关于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如何适用,是担保法上比较难理解的问题,总之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依然有可能承担保证责任,对此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以上内容由宋庙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宋庙生律师咨询。
宋庙生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93好评数37
  • 服务态度好
张家口市桥东区红旗楼冠垣广场26屋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2622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宋庙生
  • 执业律所:
    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7*********74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张家口市桥东区红旗楼冠垣广场26屋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262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