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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关认购书、意向书、 诚意金、预收定金的性质
来源:吴丽微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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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情况下,认购书、意向书、诚意金、预售定金等合同内容都非常简单,其签订的目的是为了未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所以,通常认购书、意向书被认定为预约,该类合同的签订是为了担保未来本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

    实践中,关于签订认购书、意向书,缴纳诚意金、预售定金后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何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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