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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来源:吴丽微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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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是实践中通常争议比较多的情形。

在我国,商品房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存在效力补正情形,即出卖人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但并非所有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均为无效。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即签订预售合同转让房屋,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认定为商品房现售,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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