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是实践中通常争议比较多的情形。
在我国,商品房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存在效力补正情形,即出卖人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但并非所有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均为无效。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即签订预售合同转让房屋,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认定为商品房现售,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