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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可以得到哪些补偿?
来源:王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14
浏览量:456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再想继续续签,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N月还是N+1月的工资呢?

先解释一下什么是N,什么是1。这里的N代表的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满一年则N为1,经济补偿金就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满两年则N为2,经济补偿金就支付劳动者两个月的工资,以此类推(六个月以上包含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即N为1;不满六个月的,经济补偿为半个月工资,N为0.5)。

这里的1实际上不能算是经济补偿金,而应当是代通知金,何为代通知金,通俗的讲就是因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一些特定的条件达成后,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不选择提前三十天通知的情况下,就可以给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从而代替提前通知的义务。

可以确定的是合同期满解除,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N月的经济补偿金。
法条:《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结合上述两条可以看出,当劳动合同期满,除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条件劳动者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外,劳动合同因期满解除的,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N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不论是用人单位不再想续签还是用人单位降低标准续签,劳动者拒绝的,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那么劳动合同期满解除用人单位需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呢?

有些观点认为需要提前通知,但主流观点及笔者认为是不需要提前通知也不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的。
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三种用人单位需要三十日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可见对于提前通知或者支付代通知金仅仅是以上三种情形,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并未在列,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应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判断,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文/王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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