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晶晶律师亲办案例
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写谁的名字真的都一样吗?
来源:贝晶晶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14
浏览量:991

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结婚后,很多家庭会再行购置一套房产。我们暂时先抛男女双方父母出资、男方或女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所涉及到房屋所有权归属、份额等问题。我们仅考虑一种情形:即男女双方结婚后,双方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这一情形,该种情形下购买的房屋无论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很多人就会想,既然这样那就登记到一个人名下,反正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你只考虑到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却忽略了房产只登记在一个人名下的风险问题和对房屋的控制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家庭购买了房产后不会再有房屋所有权的变动、担保等情形的发生,如将购买的房产进行出售、抵押贷款,那么无论是出售还是抵押房产,一般都需要房屋所有权人签署合同以及办理相关手续的问题。那么,关键的问题来了,如果男女双方共同共有的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在发生签署合同和办理相关手续时是否必须夫妻二人共同签订和办理呢?

答案是否定的。也就是说,只需要房产证上登记的夫妻一方签订合同、办理相关手续,那么,你发现风险了吗?如果房产证登记的只是对方一人的名字,那么你的风险就比较大了,对方可以不经过你的同意就将房子出售或者进行抵押贷款,甚至你都不知晓,这个房子就稀里糊涂的被对方处置掉了,你作为房子的共同所有人,房产的处分权利相当于被架空。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

在2008年《物权法》出台后,规定了房屋产权证书具备公示的效力,即登记是谁的名字,一般认为该房屋就属于谁所有,登记几个人相对应的所有权人就有几个。这就是普通大众判定所有权的标准,而普通大众又不是法院,还会考虑你是婚前或婚后取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并且,《物权法》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发,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支付了款项且已经按照法规定进行了登记的情况下,第三人就可以善意取得相关房屋的所有权或抵押权。也就是说。一旦第三人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或抵押权,则你再以配偶无权处分房产为理由主张房屋出售或抵押无效的,是很难被法院支持的。

所以,何必将自己置于高风险之上,增加自己认定为房产共有人的困难呢?

当然,若真的发生上述情形,也并非没有救济途径。《物权法》106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赋予了你可要求配偶对你进行损失赔偿的权利,但是,提前是你得证明你的损失数额、对方还得有相应的支付能力以及你还得承担对方以出售或抵押房屋的款项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支出的抗辩,相对而言,你真的很被动。

因此,多懂些法律常识,多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你即便作为权益被侵害一方,你的损失也能在可控范围内。虽然我们经常说爱是无私的,夫妻之间是需要有信任的,但你需要明白,法律并没有阻碍你的爱与信任,反而是保护你婚姻安全的保护器,是你的“天真与无邪”导致认知的天平慢慢发生倾斜,你不入地狱谁入地狱?以更加理性的态度认识婚姻,保护婚姻,法律问题,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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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贝晶晶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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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40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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