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定宏律师亲办案例
王某犯枉法裁判罪了吗?
来源:刘定宏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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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被告人王某作为中院民三庭庭长在审理郭某1郭某2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受中院副院长金某、干警金某1的授意在审理该案中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应当调查的事实不予调查,给上诉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该案于2018年1月16日开庭,后作出(2018)吉0403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民事枉法载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判决出来后王某不服,向中院上诉。2018年11月8日上午,中院开庭审理该院民三庭原庭长王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审判长是中院刑二庭庭长史某。于是在吉林省中院上演了一幕法官审理前同事的尴尬大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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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为何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其枉法裁判的刑事责任呢?这源于王某审理的一起林地林权转让协议纠纷案的上诉案,案件争议的焦点是林地转让的价格,一审原告认为是600万元,被告认为是60万元,一审认定转让价格是600万元,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败诉。后被告不服,上诉到中院,案子几经辗转后分到了王某手里。王某在二审时认定了转让价款为600万元的合同,并经合议庭合议同意其意见,最终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然而,终审判决并未给这个民事案件画上句号。201791日,中院审判委员会认为该案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作出对该案进行再审的裁定。两天后,王某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刑事拘留,羁押进市看守所。2018116日,区法院对王某涉民事枉法裁判一案公开审理。公诉机关指控,王某在审理上述民事案件二审中,受金某金某1授意,在审理该案中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对应当调查核实的事实不予调查,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给上诉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这就是该案的由来,笔者限于篇幅,简单概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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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最为关切的问题是,王某究竟有没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要判断是否涉嫌犯罪,必须严格按照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构成来认定。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在主体身份上王某是符合条件的,但如果要归罪,必须证明其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且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根据19999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上述列举的情形可以视为情节严重的一种认定。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列举的第一种情形“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是指 “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很显然,根据一审庭审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并不能证明王某枉法裁判达到了这一立案标准,也就是说王某的行为并没有导致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重大损失。这无论是从一审判决书事实认定部分还是还是从网上公开的一审庭审视频来看,要认定王某的行为达到了上述立案标准,事实并不清楚、证据并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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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来看看,王某在二审过程中究竟有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呢?笔者认为,答案也是否定的。在采信60万合同还是600万的合同上,法官是有自由裁量权的,王某认为采信600万合同,更能做到内心确信。其主要理由是根据当地林地转让价格的市场行情和双方有可能签订阴阳合同来规避税费,至于其案中提及的徇私情,即王某中院副院长金某、干警金某1的授意在审理该案中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应当调查的事实不予调查的说辞,笔者认为是站不住脚的,中国是人情社会,不管做什么事情都先想想有没人熟人,总认为熟人好办事,不管自己的事情有理还是无理。中院干警金某1(系中院副院长金某的妹妹)利用人脉打招呼,希望能关照自己的案件,但这并不意味着王某就按照其招呼或者是授意办事了。也许在王某的人生字典里,即使没有任何人找到他说情,根据其人生阅历和司法经验还是会采信600万合同,从而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在笔者看来,如果法官的内心确信,也即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自由心证也被认定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这将是一件非常可怕和恐怖的事情。正如王某的辩护律师所表达的观点,王某未收当事人一分钱,未吃一顿饭,仅因一起民事纠纷审理维持原判,就以枉法裁判罪判刑三年,如果这都要判三年,那么全国至少1/3的法官要判刑!如果出现这样悲催的一幕,又与当年文革何异!法律不强人所难,我国法治建设之途任重而道远,离不开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心血和汗水。呵护法官的依法裁判权,就是呵护我们的法治文明。这对于稳定法官队伍,促进法治建设将具有深远的意义。
    文章最后,笔者期待王某二审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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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刘定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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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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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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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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