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定宏律师亲办案例
错失人生大考,谁之责?
来源:刘定宏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13
浏览量: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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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6名考生因入住酒店电梯故障错过英语高考事件引发广泛关注。据悉,山东省济宁市某6名高考生在6月8日的高考日,因入住的该县都市1xx酒店某城店的电梯发生故障,被困在酒店电梯长达四十分钟,直到考生最终被解救出电梯,并被警车护送到考点时,已经比规定的最迟进场时间晚了11分钟,导致无法进入考场,未能参加高考外语科目考试。被困电梯的6名考生中,有5人是学播音主持或编导专业的艺考生,1名普通文化课考生。艺考生中有4人已通过了专业课考试。原本离梦想仅有一步之遥,却须从头再来,备受一年的心理煎熬,且尚需面临未来各种不确定因素的考验,对人生的影响不可逆转,命运或许亦因此而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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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件原本不该发生的遗憾事件,对这六名考生而言,无异于晴天霹雳。如果电梯维修保养得当,如果酒店工作人员当时及时拨打119,如果高考现场设置健全了突发事件应对机制,这六名考生都不会与外语科考试失之交臂。事情既已发生,任何一种假设都是毫无意义的,假设的情形是为了让类似事件不再重演,也是为了深入分析“错失人生大考,究竟谁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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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来看酒店方面,其需要承担责任毋庸置疑,究竟是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该两种责任,都可选择主张。主张违约责任,是基于考生入住酒店,与酒店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酒店对消费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即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其中也当然包括消费者在酒店内自由行走、安全出行的便利。酒店电梯故障“困住”考生,导致无法按时参加高考,虽然没有对考生造成身体上的伤害,但造成了其他损失 ,酒店违反了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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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按照违约角度来主张,酒店提供给考生这一特殊群体的服务因为设施保障不到位没有达到合同约定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以预见到的损失至少应该包括来年再考而产生的学习费用、生活费、考试费用。上述费用考生应获得赔偿,但总体获赔金额不会很高。

       比较而言,若选择侵权角度主张更能实现利益最大化救济。侵权行为是产生责任的根据,包括过错行为责任,依据公平原则产生的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在本事件中,酒店的过错是明显存在的,一是电梯可能存在的保养维护问题,二是酒店工作人员由于过于自信或者是疏忽大意没有及时拨打119,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时间被延误,考生错失外语考试,酒店难辞其咎。因此,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也是可以实现救济的路径。

       侵权损失赔偿可以包括精神损失赔偿和机会损失赔偿。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块,高考对一名考生的意义非常重大,十二年寒窗苦读,翘首以盼高考这一人生大考。人生四大喜事,金榜题名时、洞房花烛夜、他乡遇故知、久旱逢甘霖,其中金榜题名时排在首位,可见顺利通过高考,进入心仪的大学是莘莘学子的梦想。而错失高考这一重大变故对其精神造成的打击不言而喻,对其人生也势必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应当给予其精神损害赔偿。另外,机会损失赔偿也可以在侵权损害赔偿中一并主张。考生因酒店责任被剥夺英语高考资格,酒店侵犯了考生的机会权,形成机会损失。不过,机会本身是不确定的,考生顺利去考,能否考上不确定,因此如何评判考生机会权是一个司法实务操作难点。需要根据每名考生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考上的概率,从而明确赔偿金额。

       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指出,六名考生中有两名并没有入住该酒店,只是从家里出发,在该酒店集合统一前往参加考试,和酒店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只能选择侵权之诉实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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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再来看学校方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法律、法规;(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 依法接受监督。

       该六名考生所在的现代中学是否切实履行了上述义务呢?上述规定的第一、第二、第六项均为原则性规定,主要看是否符合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答案是肯定的。理由在于,正式高考前,入住“1xx酒店”的4名考生(注:高三学生一般都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向学校递交了不再跟随学校统一安排食宿的申请书,经校方同意后,他们在家长安排下自行入住了酒店,故其应对发生在酒店的一切后果自负。被困电梯事件发生后,校方处置得当,该校高三六班班主任在班级QQ群看到上传被困学生视频后第一时间请示校领导,并赶赴涉事酒店处理,后又随警车送学生前往考场,被拒后再次赴酒店处理善后,并赶往教体委协商能否补考。且学校初步决定,如果考生同意复读一年,学校将根据高考成绩减免部分费用;如果选择继续报考,学校可以安排经验丰富的老师进行一对一报考指导,争取让6名孩子能被相应的学校录取。综上,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从人道主义角度评判,校方处理得当,无可非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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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来看,教育主管部门,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了维护考试结果的公平公正,教育主管部门出台考试制度,规定开考十五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这样的规定无外乎出于“不影响考场内考生答题,防止泄题舞弊事件发生,考察学生是否遵纪守时”的考量。高考不仅考察学业成绩,更是包含了心理素质、守时自律在内的综合素质的较量。从这点来说,六名考生迟到被拒入场,是一视同仁的表现,是为了照顾和保护大多数考生的利益,是公平合理的。教育主管部门不应承担责任。但笔者认为,教育主管部门在设置高考这一重大考试考点时,应投入更多人力物力,从而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保障特殊原因造成延误的考生权利。譬如,根据每年所统计的因为特殊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开考后十五分钟内赶到的学生人数,布置绿色考场。在开考十五分钟后,每个考点考务工作人员上报本考场缺考学生名单,并汇总到考务指挥中心,做到绿色考场、门警、考务处信息共享,在认真核实清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进入考场考生确系特殊客观原因造成,并有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后立即放行,并通过专人带入绿色考场参加考试。

      现获悉该六名考生与酒店方面达成了调解协议,或许能从经济方面给濒临崩溃的考生和家长带来些许安慰,但这远不是最重要的。文章最后,衷心祝愿这六名考生都能进入自己理想中的大学,同时期待重大考试考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早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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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定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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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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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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