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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析 破 产 重 整 制 度
来源:王建东律师
发布时间:2008-10-18
浏览量:958
简 析 破 产 重 整 制 度
王建东
一.简析破产重整制度的概念及其产生背景和历史沿革
相对于破产清算制度而言,破产重整制度出现较晚,一般认为其最早见于1925年的英国《公司法》。而其真正普及则是最近二、三十年的事情。
简单的说,破产重整制度是生产社会化、经济全球化和人们理性思维的产物,其产生的背景主要基于两方面的需要:
1.破产清算制度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负面作用,产生了改革简单破产清算的政治需要;
2.传统的破产清算使债权人的资产严重缩水、贬值,促进了寻找更合理、更完善的企业破产制度的经济需要。
(一)破产重整制度的概念、原则及其特征
1.概念:一般来说,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对存在重整原因、具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法人,经债务人、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下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依法同时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或资本结构上的调整,以使债务人摆脱破产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清算预防程序。
通过这一概念可以看出,破产重整的适用主体是企业法人;核心是妥协、特别是债权人的妥协;主线是通过对债权债务的调整以及对生产经营的整顿来实现企业的复兴;本质则是破产清算预防程序,最大限度的节省社会资源。
2.破产重整程序的核心原则:
A.充分保护原则,强调对债权人的保护;
B.公平对待原则,在债权分组的情况下,对同一表决组的清偿是公平的、没有区别的;
C.绝对优先原则,即使重整计划草案未被表决通过,法院亦可“强裁”批准。
3.破产重整程序的特征:
A.目标多元化,即追求挽救企业、清偿债务、维持就业、节约资源等多个目标;
B.程序优先化,相对于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以及诉讼、仲裁和强制执行程序而言,破产重整程序具有优先性;
C.过程公权化,由于破产重整制度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目的,所以要赋予一定的公权干预,如规定在重整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物权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行使等;
D.措施多样化,不仅包括参与主体的广泛性,特别是挽救企业措施的多样化。
二.简析我国《企业破产法》破产重整程序要点
1.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
A.申请人,可以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也可以是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B.申请条件,就我国《企业破产法》(下简称《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看,其并未直接规定申请破产重整的实质性条件,仅仅规定了期间条件,即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申请,和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债务人的相关出姿人可以在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C.人民法院的审查,应该主要是形式审查,但依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不排除对破产企业是否具有“挽救希望”进行实质审查。
2.重整期间的主要工作:
A.决定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营业事务,首先要根据情况决定由债务人自行管理经营,还是由管理人管理经营;
B.作好债务人与管理人之间的衔接、交接工作;
C.安排有关通知和公告等事务性工作;
D.由债务人自行管理经营的,管理人要作好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可能会使重整程序终止的情形,并及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委员会报告;
E.做好债权人分组工作;
F.拟订重整计划草案,根据由谁管理经营分别由管理人或债务人制作;
G.开好债权人及关系人会议,讨论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H.报由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
3.重整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81条的规定,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及调整受偿方案、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及监督期限以及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等几个方面。其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涉及面很多,并且包含了不同领域和专业的工作,现简要罗列其内容如下:
A.决策管理机构的调整方案;
B.企业管理方案;
C.员工调整方案;
D.产品生产与销售调整方案;
E.企业合并、分立与资产重组方案;
F.企业资金的筹措方案;
G.如果涉及企业资本结构调整的,还需有其股东或第三方投资人等的相应安排;
H.其他涉及并有利于重整的方案。
4.重整计划的执行
A.执行主体是债务人,即破产企业。重整计划草案经人民法院批准后,就交由债务人执行;
B.监督主体是管理人,由其监督债务人的执行情况并向人民法院报告;
C.对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权利的限制,即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其权利;
5.重整程序的终止
A.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目标达到;
B.重整失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三.简析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根据及其价值
1.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依据
A.营运价值论,即企业作为营运实体的价值远远高于其破产清算的价值;
B.利益与共论,重整制度中,法律将债权人和债务人束缚 一个利益共同体,从而可以同心协力挽救企业、达成双赢;
C.社会政策论,即考虑更多的社会公共利益,如社会安定、工人就业、政府税收、经济发展等。
2.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分析
A.破产清算制度的负面价值与破产重整制度正面价值的比较:
(1)债务人经济生命的终结与挽救债务人起死回生;
(2)债权的较少受偿与较多受偿;
(3)企业职工的失业与维持就业;
(4)股东全部损失出资与重新获得回报;
(5)政府损失税源、安置职工、社会混乱与保持税源、维持就业和社会安定;
(6)债务人客户、供应商及附近小商户的生存困境与继续维持生存营业。
B.破产和解制度的缺陷与破产重整制度的优势:
(1)对担保物权的行使,破产和解制度不能阻却,常常因此导致无法和解或和解失败,而破产重整制度则可以阻却担保物权的行使,从而保障了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使重整成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
(2)破产和解制度只能依靠豁免债务从外部解决债务人的财务困境,而破产重整制度则还可以从内部着手来解决造成债务人困境的病症,因而成功的可能性较大。
3.破产重整制度的缺陷极其预防
A.破产重整制度存在的缺陷
(1)损害市场信用机制,一般来说,具有破产原因的企业法人其信用程度已经很差且应当被市场淘汰,特别是对于我国当前的状况而言更是如此。而破产重整制度则是要恢复这样的企业的经营条件,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优胜劣汰”机制,也是与建立破产清算制度的初衷相悖的;
(2)成本高、时间长、效率差,由于对困难企业的重整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使用的手段和方式也是花样繁多,因而其本身就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且仍然存在重整失败的风险;
(3)容易造成债务人滥用权利,对债权人造成二次打击,由于重整计划要由债务人具体执行,这样就有可能会使债务人借重整之机滥用权利,给债权人带来进一步的损害。
B.对重整制度缺陷的预防
在了解了破产重整制度的正面价值极其缺陷后,我们就会更加辨证的来看待这一制度,既要充分利用其有利的一面来达到重整目的、实现其价值,又要尽量想办法克服其存在的不足和缺陷。简单说,对于重整制度缺陷的预防和克服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
(1)事先把关,即运用破产重整制度要慎重,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特别是重整制度运用最成功的国家---日本的经验来看,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把关:a.一般运用于大企业,因为其影响大,员工多,更具有重整的必要和价值;b.看债务人是否具有挽救的希望,这就需要从其自身条件以及其产品、技术、市场等等各个方面作出综合判断;c.看债务人有无欺诈行为,一个企业陷入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既有产品、市场方面的原因,也有自身管理方面的原因,但不应当是由于违法和欺诈造成的,自身的诚信是判断一个企业最起码的指标。
(2)事后监督,即对重整计划的执行作好监督,一旦发现有法定情形或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要及时通过人民法院终止重整程序,以免对债权人和其他关系人造成进一步的更大损害。



王建东
200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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