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乾伟律师亲办案例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护理费的确定和主张
来源:赵乾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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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大多数当事人都不清楚护理费的意义,误以为护理费的赔偿金额不高,主张赔偿时也没有引起重视。正是由于此忽略,大多数当事人在没有委托专业律师而自己去申请鉴定时,对“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几乎是没有提到。但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哪些受伤者需要进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一、躯体残疾者及其护理依赖程度

指进食、床上活动、穿衣、修饰、洗澡、床椅转移、行走、小便始末、大便始末、用厕等十项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中有部分项目需要他人帮助、协助、扶助才能完成的,构成护理依赖,需要进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总分值为100分。按规定的评分标准:

总分值在61分以上,日常生活活动基本自理,为不需要护理依赖。总分值在60分以下,为需要护理依赖。

护理依赖程度:

总分值在60分~41分,为部分护理依赖。

   总分值在40分~21分,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总分值在20分以下,为完全护理依赖。

二、精神障碍者及其护理依赖程度

指进食、修饰、更衣、理发、洗澡、剪指甲、整理个人卫生、小便始末、大便始末、外出行走、睡眠、服药、使用日常生活用具、乘车等十二项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项目中有部分项目经常需他人提醒、督促、引领、帮助才能完成的,构成护理依赖,需要进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项目总分值为120分。按规定的评分标准:

  总分值在81分以上,日常生活基本能够自理,为不需要护理依赖。

  总分值在80分以下,为需要护理依赖。

  护理依赖程度:

  总分值在80分~61分,为部分护理依赖。

  总分值在60分~41分,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总分值在40分以下,为完全护理依赖。

三、精神障碍者存在安全问题及其护理依赖程度

  适用于精神障碍者有造成自身、他人和公众安全危险的情况。

  安全问题是指可能发生:自杀;自伤;打人;毁物;出走丢失;其他可造成自身、他人和公众安全危险的情况。

  精神障碍者经常有上述安全问题项目中1项以上,经治疗无明显改善,且时间持续一年以上为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

注意事项

  护理依赖程度鉴定与索赔关系密切。 经鉴定,受伤者需要护理依赖的,依法不仅可以索赔伤残等级鉴定前医院治疗期间所产生的护理费,而且伤残等级鉴定(或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后至终身的护理费还可以索赔,而且能索赔到的数额往往较大,(例如:以每个月支付1000元的护理费计算,终身护理需要支付的护理费为:1000X12X20=240000元)。护理费的主张可以充分维护受伤者的权益,照顾到受伤者的生活。鉴于此,我再次提醒伤者及伤者家属,遇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交通事故赔偿、工伤事故赔偿、医疗事故赔偿等案件)时,尽可能的与专业律师取得联系,以免错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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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赵乾伟
  • 执业律所:
    重庆长弘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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