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达律师亲办案例
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拆迁公告发布后去世,还能享受动迁利益吗?
来源:方达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12
浏览量:1126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XX弄XX号公房承租人王某不幸去世,公房内有5个户口,分别是王某的配偶、王某的二个大孙子以及王某的二儿媳。公房系王某以前单位增配,承租人一直是王某本人。王某去世后,王某的配偶李某作为签约代表和动迁组签订了动迁协议,李某选择了纯货币补偿方式。签订补偿协议后,本该是值得高兴的事,一大家子人一起商量怎么分配拆迁款的事。王某的二儿媳提出:王某已经去世了,王某的二个孙子只是空挂户口,那么这笔拆迁款应当由自己和李某两个人平分。王某大儿子却说:王某才去世,你就把他的份额抹得一干二净吗?这是王某的房子,该有王某一份,这份应当作为遗产分割。这样,大家众口说辞,迟迟打不成家庭协议。李某领取拆迁款后,王某的二儿媳把李某以及二哥大孙子告上了法庭,要求自己享有一半的拆迁款。

法律分析

那么,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王某是否应当享有动迁利益。如果享有,那么王某二儿媳的份额就减少了,如果不享有,那么王某二儿媳能达到她的目的。但是在这个问题上,尚无明确的法律直接规定,但在一般的法院处理结果来看,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在拆迁公告发布之后才去世,此时,房屋的拆迁条件第一步已经成就,动迁利益成为可得利益,而且有法院在向动迁组主动调查询问中得知,动迁组一般也把此类去世的承租人或者同住人作为被安置对象处理。所以,在拆迁公告公布之后,如果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去世的,他应当享有动迁利益份额,该部分利益将作为他的遗产进行继承。

处理结果

最后,王某二儿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也持上述观点,认为动迁利益应当由王某享有一部分,且该部分可作为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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