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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长春|盖章行为的法律意义
来源:毕长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12
浏览量:1789

一、签字和盖章的法律效力是否有区别?

答:根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签字和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都是对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确认,即签字效力=盖章效力。

二、盖章的实质是什么?

答:在实务操作中,能签字的一定要签字,最好是签字加盖章,对于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宜过分夸大。盖章之于合同的效力,不在于章的真假,实质在于盖章之人在盖章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而不能将重点放在章的真伪问题上。

三、合同上有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签字,但没有盖章,该合同对单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前已述及,签字等同于盖章,只要合同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是以单位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那么该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签字行为就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应当由单位承担法律后果。

四、空白合同先盖章,后确定合同内容,盖章单位是否应当作为合同主体?

答:此种情况下,应当严格审查合同持有人与单位之间是否具有代理关系,来综合认定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否及于单位。若空白合同持有人确实具有代理权,或者构成表见代理,则空白合同上后确定的内容对单位具有法律拘束力。

五、章的种类与文件的种类是否必须要相匹配?

答:单位的印鉴主要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原则上应当保证文件的种类与章的种类相匹配,但这不是绝对的,如前所述,还是要看盖章的人在盖章时是否具有代理权。若盖章的人在盖章时具有代理权,即使超出章的使用范围,原则上也不宜认定合同无效,如借款合同上加盖财务专用章。

六、假章的处理原则?

答:看到这,你如果还让我给你分析假章的问题,那只能说前五点内容你没有往心里去。重要的事情说三遍:章只是章,不能将其神化,关键是看盖章的人在盖章时是否具有代表权或代理权。假章是指不能表征单位对某一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予以确认的章,是伪造的、私刻的、废弃的章。若盖章的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理人或构成表见代理,即使盖的是假章,单位照样承担合同项下的法律责任,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反之,合同则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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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毕长明
  • 执业律所:
    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2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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