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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常见法律问题100问
来源:韩龙文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11
浏览量:1904

 

1、问:借贷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不包括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 


2、问: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哪些证据?

答: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3、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

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吗?

答: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4、问: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怎么确定合同履行地?

答: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5、问: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会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吗?

答: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6、问: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吗?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吗?

答: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7、问: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人民法院会怎么处理?

答: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8、问: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会怎么处理?

答: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9、问: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会怎么处理?

答: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10、问: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吗?

答: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1、问: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答: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12、问: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生效的具体情形?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13、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是否准许?

答:应予准许。


14、问: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民间借贷合同自何时生效?

答: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5、问: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答: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6、问: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是否有效?

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7、问: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如何认定?

答: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18、问: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会如何认定?

答: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19、问: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20、问: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会如何审理?

答: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以上规定。 


21、问: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原、被告双方应如何应对?

答: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2、问: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会怎么处理?

答: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23、问: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原、被告应怎么应对?

答: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4、问: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会如何认定?

答: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25、问:民间借贷纠纷,人民法院如何判定虚假诉讼?

答: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26、问: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会怎么处理?

答: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27、问: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会怎么处理?

答: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8、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答:不予支持。


29、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答:不予支持。 


30问: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答:应予支持。 


3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答: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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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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