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被公安带走盘问多长时间转为刑事拘留?
答:被盘问人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留置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如遇重大嫌疑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批准,留置时限可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2、问:被公安带走盘问转为拘留的种类有哪些?
答:主要有二类:行政拘留(包括治安拘留)及刑事拘留。
3、问:被行政拘留(治安拘留)后是否最长15天就被无罪释放?
答:不是,可能将行政拘留转为刑事拘留。
4、问:行政拘留(治安拘留)与刑事拘留的羁押场所有何差别?
答:行政拘留(治安拘留)关押在拘留所,而刑事拘留则羁押在看守所。
5、问:拘留后,何时被送到看守所?
答: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这是保障被拘留的人身权利免受不乏侵害的重大措施之一)
6、问:被拘留后,何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答: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目前的实践中,往往通过信件将拘留通知书送达给家属,时间较慢)
6、问:被拘留后,何时开始第一次讯问?
答:对被拘留的人,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7、问:被刑事拘留后,何时转为逮捕?
答: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实践中,一般拘留后的30日内转为批捕,最长不超过37日。但大家注意:最快时间可以是三日)。
8、问:被刑事拘留后,是否一定转为逮捕?
答:不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9、问:被逮捕后,是否必须通知家属?
答: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注意:如果无法通知,则家属可能收不到逮捕通知,根本无法了解到案情的进展)。
10、问: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律师有何作用?
11、答: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本条是我国《刑诉法》第86条明文规定的内容,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律师的意见具有重大作用)。
12、问:取保候审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问:有权决定取保候审的有哪些部门?
13、答:有三个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提示:哪个部门处理阶段,就由哪个部门作出决定)
14、问: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及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后果是什么?
答: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后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15、问:哪些人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答: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注意: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但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16、问:未被刑事拘留,可以找律师吗?
答:可以,可以找律师咨询。但不能办理刑事案件的委托手续。(提示:这段时间,咨询律师很重要)
17、问:家属没有收到拘留通知书,可以聘请律师吗?
答:可以,委托律师后,律师可以前往了解情况并会见犯罪嫌疑人。
18、问:辩护律师的作用及提供的服务内容有哪些?
答:(1)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2)代理申诉、控告;
(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比如申请取保候审);
(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5)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6)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7)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8)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9)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10)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11)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12)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13)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14)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19、问:律师是否有保密的权利?
答: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提示: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其他的有权以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