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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当事人负面情绪的研判与疏导
来源:杨友满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10
浏览量:1326

【理论研究】

浅谈对当事人负面情绪的研判与疏导


作者:江苏登壹律师事物所  杨友满


内容摘要: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明锐感知、准确把脉当事人存在的负面情绪并及时疏导化解,应成为离婚案件承办法官一种必备技能。它对于驾驭庭审、维护有序的庭审秩序、提升庭审的质量和效率,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该篇曾刊载于《江苏法制报》“理论研究”栏目。

 






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因悲伤、愤怒、焦虑、不安等负面情绪影响案件审理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出现极个别当事人心理严重扭曲、危及审判人员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现象,令人警醒和深思。笔者在审判实践中注意到,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主动研判当事人可能存在的负面情绪现象并对出现的负面情绪及时疏导,对案件的处理起到不可或缺的铺垫和促进作用。

心理学认为,情绪是指个体对本身需要和客观事物之间关系的短暂而强烈的反应,是一种主观感受、生理反应、认知互动,并表现出特定的行为,且不同的情绪所引发的行为后果是不相同的。

心理学上的这一规律同样适用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情绪反应。实践表明,在正面情绪中,当事人容易以主动、自信、放松的心态参加庭审。在法官的主持下,在庭审的每个环节都能较好地围绕法庭的要求发表主张和有针对性的意见。由于对案件审理的认同度提高了,相应案件的调解率和服判率自然也高。

相反,在负面情绪中,当事人容易以焦虑、不安、疑惑等的心态参加庭审。在庭审中的表现也欠佳。常见的如:喋喋不休、出言粗俗;情绪沮丧、丧失理智;精力分散,答非所问;不能自控、行为出格等等。此情绪状态下,如果审判人员漠视负面情绪的存在,缺少温度和必要的人文关怀,仅限于就案办案,庭审就会大打折扣。所以,当事人负面情绪的疏导应成为此类案件处理中不可或缺的元素。

下面,是笔者在实践中对此项工作的一些认识。

一、注意做好开庭前当事人负面情绪的疏导工作

凡事预则立。对当事人负面情绪的研判,是疏导的前提和基础。

首先,对当事人负面情绪的研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量。

1、从到庭参加旁听的人员多寡考量。双方当事人亲属对案件的关注度高,到庭参加旁听的人数往往较多。在旁听人员较多的情况下,当事人的负面情绪易受到旁听人员的影响而滋生。

2、从留心当事人表情、神态的蛛丝马迹考量。如表情、神态自然放松,表明情绪稳定、正常。否则,如出现紧张、恐惧、心神不宁等状态,表明情绪不稳定、不正常。

3、从细心观察当事人的行为举止有无异常变化考量。例如,一起离婚案件的原告参加庭审时,其左臂在行走时的摆动姿态与步伐之间缺少应有的协调性。在法庭就坐时,坐姿也很不自然。庭审人员发现这一异常后,向其问明缘由。原告当场公开了隐藏的秘密。原来,该案被告有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原告害怕在开庭时受到伤害,即在衣袖里藏了一根一尺多长的木棍。该案中,原告的行为表明其内心存在恐惧、焦虑的负面情绪。

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包括在庭前、庭中、庭后,都要留意当事人的情绪状态及变化。

其次,庭前对当事人负面情绪的疏导,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塑造法官的亲和形象。笔者认为,亲和力的有无是离婚案件与刑事及其它民、商事案件法官之差别所在。离婚案件中大多数当事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因缺少必要的诉讼和法律常识,他们在开庭前经常会表现出紧张、不安等情绪。此时, 法官的亲和力是一副最好的情绪镇定剂。

2、必要的心理暗示。如,在有旁听人员的情况下,用关切的语言逐一询问到庭参加旁听人员与双方当事人的亲属关系。在法官与当事人及其双方亲属的了解互动中,表明法庭对案件的关注度。当他们在开庭前的第一时间获得法官关注的时候,他们的情绪(怅然、不安、紧张、对立等)会明显地受到正面影响,进而也会影响到当事人的情绪。

3、初步了解原、被告对案件处理的意愿。当事人为解决纷争而来,法官庭前对案件的了解、倾听,有利于初步释放当事人对案件期待所产生的压力。也便于法官了解和掌握争议的焦点,预判庭前调解的可能性,确立审理的思路和重点。

与当事人的庭前沟通,应尽可能与明显处于弱势一方(如一方当事人到庭参加的旁听人众多与另一方形成明显反差)先交流。在决定双方先后发言的顺序上,可采用设问的方式平等的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这个问题谁先发言?在双方均没有发言时,可让弱势一方先发言。

二、庭中对当事人负面情绪的疏导

庭审中,当事人负面情绪的表现具有一定的突发性。主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防止和排除旁听人员对当事人情绪的影响。利用可以不公开审理制度,对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如,当一方申请不公开审理时,要及时释明法律、提醒旁听人员离开法庭。当旁听人员众多又无当事方申请不公开审理时,对因有情绪而突然插话的旁听人员及时提醒其注意法庭纪律,并引导其可在庭后通过当事人或代理人向法庭反映。

2、适时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导向有利于当事人情绪稳定的方向。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的代理活动对被代理人的情绪影响举足轻重。对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案件,要根据个案的特点,适时加以引导。例如,在分割财产时 ,当一方当事人有作出向对方让步的调解意愿时,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则会加以阻止,从而点燃另一方当事人的情绪火焰,案件的处理也会因此陷入僵局。这时,承办法官就要及时用婉转的语言对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行为及双方的情绪加以引导。例如说,今天双方当事人虽然为婚姻而走上法庭,但他们此时的内心情感也许并不为外人所知晓。一日夫妻百日恩。当他们即将为婚姻作最后的决定时,任何一方善意的行为(包括向对方让步)都应该受到的所有人的理解和尊重。类似这样的引导不仅会使委托诉讼代理人改变做法,而且也会使一方当事人不满的情绪得到安抚,另一方当事人的自尊得到满足。从而使案件的处理峰回路转。

3、及时发现、捕足当事人负面情绪滋生的苗头性问题,将负面情绪化解在初起阶段。容易引发当事人情绪问题很多、化解的方式也各异。如:有的当事人在出庭时刚受到家庭人员的重大变故影响,还沉浸在失去亲人的痛苦之中。此类当事人的伤感情绪会突然表现在庭审中。其实,失去亲人与一方起诉离婚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关联。但失去亲人与离婚诉讼共同作用对一方当事人情绪的叠加影响却不可小觑。能否在庭审中敏锐地发现这一滋生负面情绪的问题,对案件的处理不能说不重要。此时,法官的倾听、关心都可以稳定他们的情绪。即使做不到,也不应作出可能刺激其情绪的行为。庭审中,做一个发现负面情绪的有心人,就可能做到不为负面情绪所扰、知己知彼,稳操胜券,为案件的处理创造一个良好的心情环境;再如,有的当事人因一两次起诉离婚不达目的,对既往的判决不理解,积聚的不满容易爆发在当下的庭审中。有的原、被告是刚打完架走进法庭的。有的利用自己的所谓强势,刺激、挑逗对方当事人。类似的可能滋生负面情绪的问题,都要尽可能的发现并加以疏导。

4、缩小当事人对法律和事实的认知误差,消除当事人因认知误差而产生的情绪问题。

由于种种原因,大多数离婚案件由当事人自己起诉和应诉。由于存在对法律和事实认知的误区,有一部分当事人容易以自己的认知看待案件处理。庭审法官发现问题后,要及时释明相关法律,帮助他们纠正认知偏差。认知差距缩小了,当事人的情绪也会稳定向好,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例如,在一起案件中,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同时主张原告给付婚生子11年抚养费共计40万元。原告也承认在与被告闪婚生子后,劳燕纷飞,各处一方,分居两省已11年。分居期间,婚生子一直由被告抚养。由于该案中的被告因犯抢劫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正在监狱服刑,开庭时,当原告表示拿不出40万元的抚养费时,被告立即表现出愤怒的情绪,并威胁不给40万元就不同意判决离婚。原告身有残疾别说40万元,就是给付4万元也困难。离婚的判断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该案中,原、被告已分居11年,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离婚不成的情况下,应当判决离婚。但本案中,被告尚在服刑,原告也承认未尽抚养义务。综合考虑到原告的诉求、被告对案件的处理意愿、监狱管理机关对被告已失控情绪的关注、以及法律对子女抚养权利的保护等因素,承办人员遂调整办案思路,从确定抚养费的数额着手,当庭向被告释明抚养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抚养费的确定原则和标准。当被告同意原告依法给付抚养费时,承办人员查询并打印出2005年到2015年陕西省统计部门发布的陕西省农村人均年消费支出一览资料作为参照依据。计算出了婚生子11年的抚养费数额。并综合考虑被告的经济收入水平和支付能力。最终,经调解,被告同意原告给付1.6万元抚养费后以调解结案。在该案中,由于被告对法律和事实存在认知误差,被告在计算抚养费的给付数额时,仅按照原告住所地江苏省的农村收入水平,而未能考虑被告的实际收入,遂向原告主张给付40万元。最终,这一案件在有惊无险的气氛中画上了句号。

总之,在离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明锐感知、准确把脉当事人存在的负面情绪并及时疏导化解,应成为离婚案件承办法官一种必备的能力。它对于驾驭庭审、维护有序的庭审秩序、提升庭审的质量和效率,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一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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