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丽冰律师亲办案例
卖方未按约履行合,买方主张返还货款,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来源:史丽冰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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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买卖合同关系中,买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争议标的即为给付货币,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的,卖方作为接受货币一方,住所地应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在处理合同争议过程中,笔者发现,买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后,卖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时有发生,买方认为卖方违约而要求返还预付的货款及利息,是否适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则?

因卖方违约导致的买方要求卖方返还货款的“金钱给付请求”非买卖合同主要义务,而是买卖合同解除后基于违约责任产生的,并非基于给付货币义务产生的,因此不适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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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史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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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信行(濮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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