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功平律师亲办案例
男子“埋母”一案的深思
来源:彭功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09
浏览量:321

2020年5月5日上午,靖边县公安局接到一位张女士报警称,5月2日自己的丈夫马某把婆婆王某用手推车拉出去后,至今未归。民警接听完张女士的电话后立即找到马某询问情况。马某称,其已将母亲王某埋至靖边县城南万亩林一处废弃墓坑内。民警听此,虽然感到惊愕不已,但也立即展开了搜索。在确定王某所被埋的墓坑位置后,立即进行挖掘,挖掘途中,民警隐约听到有呼救声。后经民警全力挖掘,成功将墓坑内仍有生命体征的被害人王某救出,并立即送医救治。5月7日,靖边县人民检察院通报相关情况称,犯罪嫌疑人马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已被公安局刑事拘留,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古有郭巨埋儿,今有靖边男子埋母。我们在唏嘘错愕的同时,也可以顺带了解一下“埋母”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即故意杀人罪的构成以及量刑,以成为一个合格的“吃瓜群众”。

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根据上述法条可知,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判处死刑。情节较轻的,犯可能会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行为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

本案中,马某称是因为老人摔了一跤丧失劳动能力一直卧病在床,由此引发家庭矛盾和不满,故而才想到通过“埋母”的方式来减轻家里的负担,但据目前所报道的情况来看,马某的收入维持家庭的正常生活开支是没有什么问题的,赡养失去劳动能力的母亲也不会使其生活难以为继,故马某的说辞是难以令人信服的。也就是说,马某的行为最终被认定为故意杀人是有很大可能的。

乌鸦反哺,羊羔跪乳,动物也知道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奈何人却不知。有句法谚是这样说的: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的确,如果人人都有良知,何会出现埋母一事,何会出现鲍某明一事?因此,请守住良知,守住底线,用我们的绵薄之力一起推动国家的法制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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