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功平律师亲办案例
被告拒不到庭,对案件审理的影响居然是.......
来源:彭功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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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咨询平台上经常会看到类似这样的咨询:别人把我告了,开庭的时候我不去,对方就拿我没撤了吧?姑且不论这种想法有浪费司法资源之嫌,这也从侧面说明普通民众对于法院审理制度知之甚少,过分高估被告在案件审理中的地位。

实际上,在绝大多数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不愿自己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的话,是可以委托律师和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代自己出庭进行诉讼,但如果被告既不委托律师,也不自己出庭应诉,那情况可就另当别论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何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4条解释道,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也就是说,必须到庭的被告通常情况下有两种:一是对原告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的被告;二是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此外,《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也就是说,在离婚纠纷的案件庭审中,被告正常情况下也是应当出庭的,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也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方可。

那如果被告一直拒不到庭该怎么办?如果是必须到庭的被告,在经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仍拒不到庭的,法院是可以强制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活动的;如非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其到庭与否对案件正常审理的影响不大,故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判决该案件。而又由于被告并非因客观原因不能到庭参与诉讼,而是自己主动拒绝参与庭审活动,故其将被视为主动放弃了质证与辩驳的权利。实践中,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官虽说不会完全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来判,但只要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举证证据没有原则性错误,一般都会得到支持,换句话说,被告缺席法庭其实是无形中给予原告的“帮助”。

因此,金雅律师提醒您:不论在何种情况下收到法院的传票,都应积极应诉,切勿以为不到庭参与庭审活动就万事大吉,避免因错过庭审活动而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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