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功平律师亲办案例
彩礼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
来源:彭功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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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哪里,结婚总免不了彩礼这件事,有的人觉得彩礼十万八万的无所谓,有的人拿出三四万出来已然是掏空了家底,更有甚者为此负债累累。即便如此,最终结局是圆满的也罢,可是却有不少人在支付彩礼之后和女方分了手,或者仅结婚数月就和女方闹到离婚的地步。这时候,男方难免会问的一个问题就是:我给的彩礼钱还能要回来吗?

关于这个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另外,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同时,解释二中第27条对生活困难所做出的含义为:“我国婚姻法中第42条所指的生活困难为,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个人所得到的财产或者离婚时所分得的财产没有办法维持当地的生活水平。”因此,根据这条法律解释,我们可以理解“生活困难”是指生活比较的苦难,而不是相对的困难。

据此,我们可以总结出彩礼返还的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种:

1.双方之间还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只是就结婚达成了初步的意向,男方家先行向女方支付彩礼的。

2. 双方之间已经办理结婚手续,或者是已经摆了酒席的,但是还没有共同生活的。

3. 男方家庭为了像女方支付彩礼,而像亲戚朋友借债,而后期无力偿还的或者是男方家庭支付了彩礼而导致家庭生活苦难的。

除上述情况外,还存在两种情况是:

1.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在事实已经共同生活居住,而且有共同的子女。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的处理办法是:虽然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在一起共同长期生活,生育子女,构成事实婚姻,应当认定“彩礼”的目的已经达成,若男方要求返还彩礼,考虑到女方的巨大付出代价,法院会做倾向女方的考虑。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最高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四条的规定,彩礼给付后,双方仅仅形成同居关系,给付彩礼的父母可否要求返还彩礼的答复,“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反还彩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男女双方可能对法律规定不了解仅仅形成同居关系,经过法院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男女双方依旧不愿意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可以判决返还彩礼”。

2.刚结婚不久就离婚,正常情况下是不能返还彩礼的,但是如果由于给付彩礼导致自己生活困难的或结婚后双方并没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则是可以要求返还。“刚结婚不久”,是一天还是一个月算“不久”呢?这个“不久”是一个不确定的,比较模糊的界限,但是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来区分,不久通常是指很短的时间,例如一个月相对于较长的婚姻存续期间则是可以代表“不久”的。

3.一方因为受欺骗、威胁、强迫而结婚并给付彩礼,也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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