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功平律师亲办案例
半路母子公堂对簿为哪般?
来源:彭功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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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简简而又普通的四个字,却酝酿着无数复杂的家庭纠纷。由于继承纠纷发的矛盾,造成父母与子女关系淡薄,同胞兄弟姐妹对簿公堂,亲情遭受着一次又一次的考验。。。。。。

遗嘱在粤语里被形象地称为“身后纸”,在继承权纠纷中,遗嘱效力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亲生父亲死亡,儿子却与继母对簿公堂,要求推翻双方合意签订的遗产分配协议,完全遵循一封来自父亲的自书遗嘱进行遗产分割。看起来颇为令人费解的案情,究竟隐藏着哪些法律问题?

原告甘某系被继承人的亲生儿子,被继承人甘父于201610月因病去世,原告甘某的祖父母均已先于被继承人甘父去世。被告系被继承人的二婚妻子,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故原告甘某和被告韩某均是被继承人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甘父去世后,其所有财务均在被告韩某的控制之下,原告甘某在不知道存在遗嘱的情况下与被告韩某达成遗产分配协议,约定由被告继承某处153.54平方米的房产,原告自愿放弃上述房产的继承权,并于20173月进行公证。协议签订后,原告甘某在收拾被继承人在该处房产里的遗物时,才发现被继承人甘某于2012414日书写了自书遗嘱一份,该遗嘱载明上述房产由原告甘某继承。因双方协议的达成以及原告自愿放弃该处房产的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均是在原告不知道自书遗嘱存在的情况下作出的,故在发现自书遗嘱后,原告甘某与其继母(被告韩某)重新协商该房产的继承归属,多次协商未果后,原告一纸诉状将其继母告上法庭,房产之战正式拉开序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关于遗嘱的形式的规定,公正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关于遗嘱的无效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综上可得,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在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的处理应按遗嘱处理。但遗嘱尤其是自书遗嘱的效力之争往往成为遗嘱继承案件争议的焦点

本案被告辩称,原告甘某所提高无法明确是否却为被继承人亲笔书写,遗嘱效力有待佐证。本案审理法院认为:该遗产继承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被继承人甘父的遗嘱是否真实有效。本案争议的房产到底该何去何从,原、被告双方仍在据理力争,目前尚不得而知,但可想而知的是,这个重组家庭唯一的纽带不在了,昔日的母子情分也将随之烟灭。

都说钱财乃身外之物,但能做到的却是寥寥无几,因这身外之物反目成仇的却比比皆是,简直道尽人生百态,可笑!可叹!因此,在情况允许下,为了实现真实意愿,避免家庭纠纷,建议有需要的公民提前采用效力最高的公证遗嘱进行遗产分配。当然,一旦立下公证遗嘱,非再立一份公证遗嘱不得变更前公证遗嘱的内容。无忧,无虑,从此享受和谐幸福的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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