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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指导案例4号关于判处死缓同时限制减刑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李新宇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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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原系同学和恋人关系。2008年10月9日中午,王某在赵某某的住处谈及婚恋问题,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王某感到绝望,愤而产生杀死赵某某然后自杀的念头,即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朝赵连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8时30分许,王某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王某平时表现较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与其亲属积极赔偿,但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被告人王某死刑,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重新审理,改判被告人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二、裁判要点

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三、理解和参照

      (一)应当遵循死缓限制减刑的有关原则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1.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对符合上述三类情形的案件,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的,才可以考虑同时限制减刑。除此之外,一律不得限制减刑。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中没有故意伤害罪。对于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被告人系累犯或者故意伤害属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可以对被告人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对于不属于这两种情形的故意伤害犯罪,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则不能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2.要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死缓限制减刑应当仅适用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偏重,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限制减刑又偏轻的罪犯。具体讲,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决定是否需要限制减刑时,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起因、动机、目的、手段等情节,犯罪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全面分析量刑情节,严格依法适用,确保裁判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要坚持限制适用的原则。从立法目的和精神上看,凡是判处死缓不限制减刑,就能够有效惩治和预防犯罪,达到罪责刑相适应,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的,绝不能再限制减刑。只有对那些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但因其实际服刑期过短,惩罚力度不够的,才可以在判处死缓的同时再限制减刑。

4.要坚持“上诉不加刑”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高级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审。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高级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


      (二)应当严格把握死缓限制减刑的条件

1.应当严格把握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对象。适用对象应当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偏重,单纯判处死缓又偏轻的犯罪分子。结合该指导性案例,对于因恋爱、婚姻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论罪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被害方强烈要求判处死刑,民事赔偿调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限制减刑有利于惩罚和预防犯罪,有利于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的,应当依法适用限制减刑。

2.注意防止两方面的适用不当。对于此类案件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时,应当防止适用不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仍要依法判处。另一方面,对于通过民事赔偿调解工作,能够取得被害方谅解。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能够做到罚当其罪和案结事了的,也不能简单地适用限制减刑,以免造成限制减刑的滥用。

3.应当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综合分析判断。本案例中,虽然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是鉴于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引发,王某系临时起意、激情杀人,归案后坦白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平时表现较好,尚有可改造的余地;同时犯罪手段残忍,且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坚决要求从严惩处,社会矛盾难以化解,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各类相关情节后,判处被告人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三)应当注意减刑和假释的有关规定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的,如果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则减刑后的实际执行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如果缓期执行期满后直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则减刑后的实际执行期不得少于二十年。同时应当注意,对这部分限制减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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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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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嘉得信(前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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