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
答: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有权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制度。
2、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立法目的?
答:遏制、打击虚假诉讼,对民事权益受到虚假诉讼侵害而未能参加诉讼的案外人提供救济,依法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相比较而言:(1)撤销权制度能解决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不当行为,但解决不了生效裁判文书问题;(2)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能解决执行中的给付判决问题,但不能解决确认判决、形成判决或给付判决中当事人自动履行等问题;(3)案外人再审制度原则上不影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且对债权人的保护并不全面。
3、普通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答:普通债权人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但普通债权人除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外,还需满足前诉确系虚假诉讼且无其他常规救济途径这两项条件。根据民诉法第56条的规定:
(1)普通债权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对前诉的诉讼标的享有债权请求权,即对前诉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或标的物主张全部或部分请求权的债权人;另一种情况是基于财产保全行为而对前诉诉讼标的享有权利的债权人(如债务人恶意处分被保全财产)。(2)普通债权人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前诉的处理结果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前诉的确定裁判使其在私法上的地位受到直接或间接的不利益。
4、普通债权人如何证明前诉确系虚假诉讼?
答:普通债权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即可。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前诉当事人的主观恶意、前诉处理结果的正确与否、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侵害程度、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各证据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决定,只要普通债权人提供的证据使法官形成诉前裁判结果极不自然、虚假诉讼的存在具有较大可能性的内心确信,即可认定其已完成立案受理阶段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