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丽律师亲办案例
车辆自燃,受害者能否找生产厂家来赔?
来源:高丽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08
浏览量:1704

案件背景:常州市某新能源公司专门从事设备的制造。201910月份,在某停车场发生一起电动车自燃事故,电动车导致常州市某新能源公司放置在现场的设备部分毁损。经查,该辆电动车系某品牌厂商生产。品牌厂商认为:第一,没有证据证明电动车存在质量缺陷与火灾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第二,产品系合格产品,取得出厂检验合格证。第三,损失金额不明确。常州市某新能源公司找到高丽律师,咨询能否找汽车厂商索赔。

  律师分析:

1、区消防救援支队出具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和《火灾原因调查情况的说明》,均陈述被告生产的电动车在充电过程中发生自燃引发火灾,且《调查情况的说明》第一页最后一段该小轿车使用的充电桩充电线和充电接口均保持完好未受损。公安消防机构是调查火灾原因的职能机构,其出具的材料可以作为火灾认定和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因此,该次火灾是电动车存在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导致的。

2、案涉车辆的官方机构出具的出厂检验合格证、电池检验合格报告至今没有提供,厂商存在举证不能的后果。同时,厂商的情况也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涉及三类免责情形。

3、本案的损失与出具财务账册数本,包含增值税发票、银行流水、请款回单等相互呼应,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失包括充电桩损失、电表、施工、主线缆和箱体费用的构成。

律师结论:对方的抗辩站不住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常州市某新能源公司作为受害人,可以向电动车生产厂商要求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的火灾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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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丽
  • 执业律所:
    江苏常州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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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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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4*********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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