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熙团队律师亲办案例
从犯的刑事责任!应在细节中发现
来源:天熙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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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认定上诉人yyy在该案件中的从属地位,予以从宽处理。

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第31条之规定:“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有多名主犯的,应在主犯中进一步区分出罪行最为严重者。”

且,原审法院判决中依法查明部分已明确指出:“由xxx联系被告人许全”,“索要的钱财均交给xxx,其在进行分配。”充分说明yyy在实施行为过程中处于从属地位。

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之规定:

9、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予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0、对于未区分主从犯,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1、对于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故,应当根据刑法之规定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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