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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复利,复利能否得到支持
来源:师鑫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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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复利的约定能否支持存有不同的观点。我们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发生时自愿约定复利,且在最后还本付息时,复利没有超过法定最高限度的,应当予以支持。理由如下:


1.禁止复利没有法律依据。如前所述,我国法律中并无关于复利的禁止性规定。在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为许可,因此一概否定复利缺乏法律依据。

     


 2.从经济学角度讲,利息是因出借人暂时放弃货币的使用权而获得的报酬,利率作为利息与本金的比例,被视为货币作为一种商品的价格。单利和复利仅是利息的两种计算方法,如果当事人自愿采取这种方法计算,又不超过法定最高限度,没有理由不予允许。

     


 3.从形式上看,将前期借款本息合并一起出具新的借条,可以看作双方对以前已经发生的借款的结算和确认,是对以前债权、债务关系一次总的处理和新的认识,不违反当事人意愿,符合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

4.无论是银行贷款还是民间借贷,利息的本质都是相同的,都是借款人使用货币应支付的报酬。既然银行贷款允许计收复利,民间借贷就无禁止复利之理。同时,我们认为,虽允许计算复利,但应当予以一定的限制,因合理、适当的利率规制,是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核心问题,单利和复利既然都是利息的计算方法,两种方法计算而来的利率应受到同样的规制。本规定第26条既然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了最高限度,本条规定的复利也应在此最高限度之内。因此对于超过最高限度的部分,人民法院不能保护。

     


《规定》沿袭了1991年《意见》第7条规定的思路,在其基础上,对于合法限度内的复利的计算做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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