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票交所五大功能一览表
目录 |
内容 |
票据信息登记 |
承兑信息登记 未贴现票据的质押信息登记 未贴现票据的保证信息登记贴现信息登记 保证增信 库存移库 付款确认 止付信息登记 结清信息登记 |
票据托管登记 |
一、权属初始登记 系统参与者将票据权属在票交所电子簿记系统予以记载,增加其票据托管账户余额。 系统参与者应当不晚于票据贴现信息登记的次一工作日完成权属初始登记。权属初始登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票据类别、票据号码、票据金额、票据到期日、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行号、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名称、持票行行号及持票行名称。 系统参与者在票交所系统进行票据权属初始登记,应当确保登记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因登记信息错误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票据权属初始登记后,系统参与者方可通过票交所系统开展交易、质押、保证等业务。 二、变更登记 因交易、非交易等原因导致系统参与者票据权益变动的,票交所在其票据托管账户中办理变更。 系统参与者因办理转贴现、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等交易业务导致票据权益变动的,票交所为其办理交易变更登记。系统参与者因办理质押、追偿、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导致票据权益变动的,票交所为其办理非交易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 因提示付款、追偿、除权判决等情况导致票据结清或作废的,票交所对所涉票据进行注销并相应减少票据托管账户余额。 票据经提示付款或追偿,由承兑人或出票人清偿票据债务的,票交所对所涉票据进行注销登记。 票据经除权判决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的,票交所依据承兑人或承兑人开户行提交的已生效除权判决书,对所涉票据进行注销登记。 票据因虚假登记、关键信息登记错误或被鉴定为伪假票据的,票交所依据系统参与者提交的申请文件,对所涉票据进行注销登记。 |
票据交易登记 |
一、 票据交易(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转贴现); 二、 再贴现 一、产品定义 再贴现质押式回购是指将再贴现申请机构将商业汇票出质给人民银行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再贴现申请机构按约定金额向人民银行返还资金、人民银行向再贴现申请机构返还原出质商业汇票的行为。 再贴现质押式回购的回购金额不得超过质押票据的票面总额。 再贴现质押式回购最短期限为1天,最长期限为半年。 二、参与主体 可以办理再贴现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市场主体包括: 1、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其中商业银行又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民营银行等。 2、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主要是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3.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市场参与者。 三、业务办理方式 目前,再贴现质押式回购采用金融机构提出申请,人民银行再贴现窗口审批的方式。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需向人民银行再贴现窗口申请建立业务对应关系;建立对应关系后,人民银行再贴现窗口需对申请机构进行授信,授信分为余额授信和发生额授信两种类型。 再贴现申请提交后,申请机构不能主动撤回,只能由人民银行再贴现窗口予以退回。 人民银行再贴现窗口审批通过后,即达成再贴现业务并完成票据质押登记。 四、结算方式 目前,再贴现质押式回购交易采用纯票过户(FOP)结算方式。 纯票过户(FOP)是指结算双方的票据过户与资金支付相互独立的结算方式。 五、业务办理时间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遇法定节假日调整除外。 业务办理时段为北京时间每交易日9:00-16:30。 清算时段为北京时间每交易日9:00-16:30。 特殊情况下,票交所根据人民银行要求可以应急延长再贴现质押式回购交易时段。如遇变更,票交所将提前发布公告。 三、质押与保证 |
到期处理 |
票据到期处理 |
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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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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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
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平台用户注册情况(截至2020年4月30日) 上海票据交易所关于商业汇票信息披露系统 (2020年5月版本)升级的通知 (票交所发【2020】63号) 上海票据交易所关于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平台试运行情况的通报 上海票据交易所关于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平台自主注册功能上线的通知(票交所发【2020】21号) 上海票据交易所关于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平台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票交所发【2020】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