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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的股权分割
来源:吕凡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06
浏览量:1313

 1、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实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②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权分割实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②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③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3、合伙企业份额的分割实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②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③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④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合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4、上市公司的分割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另外还需要注意三点内容:

⑴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其买入再卖出或卖出再买入所持股份的时间间隔为6个月,否则其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在相关锁定期结束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25%,且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原公司股份;

⑶如果不符合上述两点内容之一的,应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才能实施。

因上市公司股份的特殊性导致的股权分割中的难点和应对策略:

⑴可否限制配偶离婚时股权的分割请求权?

在实践中,如果夫妻之间签订的协议属于婚前财产协议性质、而非离婚协议性质,则约定有效。否则,就可能成为离婚协议条款,只成立、不生效。

⑵信息披露中应否包含实际控制人的夫妻关系状况?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而义务主体为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但问题是,实际控制人的“婚姻关系状况”是否属于“上市公司信息”目前并不明确。虽然“婚姻关系”的确客观影响股价,但“婚姻关系”未明确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范围,因此,如果单纯考虑一方“散步虚假和好信息影响股价”的结论,恐怕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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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吕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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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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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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