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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无效,工伤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李彩红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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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XX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在2009年5月6日因操作不当,一条手臂被机器切断。后经工伤鉴定为五级伤残。由于该公司在此之前没有为公司员工买社会保险,买了社会保险的只有一部分的员工。而此发生工伤的员工就在没有买工伤等社会保险之列。因此,该公司为此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相关费用25万多元人民币。

案件评析: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保险,是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买的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以任何的方式规避或放弃。

社会保险是指当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暂时、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然而,现实的情况是用人单位往往会找各种原因过理由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结合本人在实习和工作实践中遇到的实际情形,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情况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在与工人签定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

二、在与工人签定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为了得到就业机会被迫放弃社会保险。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把应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金额直接发给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往往顾及眼前的利益会接受。

四、用人单位承诺给劳动者较高的薪酬,这里高出的金额低于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金额,而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

五、用人单位承诺给劳动者较高的薪酬,这里高出的金额高于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金额,而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

那么上面劳动者放弃社会保险或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各种情况其效力又究竟如何呢?下面做逐个分析:

对于一的情形,劳动者放弃社会保险是没有效力的。因为社会保险对于劳动者来说,不仅是权利,也是义务。权利是可以放弃的,而义务是不能的。《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对于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可以放弃,但是对于义务,就必须履行,无权放弃。

对于二的情形,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放弃社会保险是没有效力。因为这属于劳动合同第二十六第一款“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规定,这些内容是自始无效的。或者从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来说,这种情形也是无效的,因为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是无效的。

对于三、四、五的情形,这些情形也是无效的。《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但是双方不能通过协商互相免除对方的义务来规避参加社会保险。因为参加社会保险这种义务不是因为合同产生的合同义务,而是法律直接赋予的法律义务和社会义务。

但是,现实的情况是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情形大量存在。那要怎么样才能改善和改变这种情况呢?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为劳动者举行专门的法律讲座。拓宽劳动者了解和学习法律的途径。

二、劳动者要提高维权意识。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对办理社会保险的监督和审力度,拓宽劳动者举报违反行为途径,如建立举报热线和设立专门的接待日。

四、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按照法律从重处罚,以期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

五、完善社会保险制度,让劳动者能够及时了解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具体情形。

本案给予的启示:用人单位要降低成本,不应该用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这种不合法的途径,而应从完善企业管理和加强自主创新等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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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彩红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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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彩红
  • 执业律所:
    湖南华章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313*********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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