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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相关知识点
来源:王世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03
浏览量:6626

一、工伤保险的一般常识

 

1、什么是工伤?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些情况造成的死亡。《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例如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如果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作时间没有新的要求,只是定了上下班的具体时间,那么这段时间就属于职工的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不仅包括职工日常工作的地点,而且包括因工作需要而前往的其他地点。

工作原因是指因从事与工作职责相关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害的原因。

 

2、什么是工伤保险制度?

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来强制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一旦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性疾病,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工伤职工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保障的制定。

 

3、《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上述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外籍员工在华工作也应该参加工伤保险,我国与该国在社会保障方面签有相关协议的除外。自由职业人员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工伤保险费由谁承担?

工伤保险费是由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的费率缴纳的,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用人单位作为一个整体为本单位的所有职工(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工伤保险费数额为用人单位所有职工的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其所在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向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某个行业的工作范围几个统筹地区,可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即先由有关行业向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再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该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

 

 

二、劳动关系认定

 

5、劳动关系在工伤处理中有何重要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劳动关系证明。也就是说,发生事故伤害依工伤处理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不能证明劳动关系就不能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不了工伤,就无法依《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更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工伤保险待遇。

 

6、怎样证明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证明,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了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等,是职工最好的权利保护凭证。

(二)证明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有:

1)对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续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拒绝的,即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缺失书面劳动合同的工伤认定申请,因劳动关系的确认,经常会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之间相互推诿,将劳动关系的确定推向劳动仲裁、人民法院解决。对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单方面的劳动关系质疑,劳动者应当坚决拒绝。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具有监察职责,有社保缴费记录的一般应认定具有事实劳动关系。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就事故发生单位、发生经过、伤亡人员等出具事故调查报告,此事故调查报告也是证明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

 

7、没有书面合同,如何举证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这是证明劳动关系的强有力的证据。

2)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胸卡”“门禁卡”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考勤记录。

6)工资支付证明、拖欠工资的书面证明等,最好有原件。

7)代表公司签署的商业合同、文件、以及授权书、出差的相应证据等。

8)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录音等。

 

8、如何运用符合要求的手机短信证明劳动关系?

依据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手机短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的,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应当注意的是:

 

第一,必须注意证明所提交的手机短信的真实性。具体而言应考虑以下因素 

1)生成、储存或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4)其他相关因素。

 

第二,手机短信作为试听资料的一种,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成为定案的依据,还需结合其他证据。

 

9、企业能与未认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被认定为工伤但鉴定不构成伤残等级的职工虽然不应享受工伤伤残职工的待遇,但是仍应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但没有鉴定有伤残等级的职工,当其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未到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则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10、私自替班受伤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吗?

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劳动关系的认定,如果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应当通过其他有关证据加以认定。私自替班受伤,如果不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就不得认定为工伤。但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虽不能认定为工伤,却依然可以通过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获得救济。

 

11、经用人单位同意替班,受伤后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经过用人单位同意的替班工人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工作关系不能与一般劳动关系完全吻合,但仍应当认定为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经用人单位同意顶班的人员受伤后可以认定为工伤

 

12、提供短期劳务受伤是否算工伤?

如果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务仅为短期的、暂时的劳动,且不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与用人单位之间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在其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的,不应认定为工伤。其所受伤害可以通过民事法律规定要求救济。

 

13、“串岗”受伤是否属工伤?

“串岗”也就是私自帮助他人从事非本职工作,此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其行为本质上仍然是为企业谋利,是为企业工作的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并因工作原因受伤,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14、出租车司机在运营中伤亡,能否属于工伤?

出租车司机在运营中伤亡是否属工伤应分两种情况来考虑。

第一,如果出租车司机是为经营出租车业务的公司工作,那么两者之间属于劳动用工关系,出租车司机在运营中伤亡,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致伤因此可以认定为工伤;

第二,如果出租车司机是独立运营的,而不隶属于某一家公司,则其经营过程中伤亡就不得认为是工伤。

 

15、保姆给雇主家收拾家务时受伤,是否按工伤处理?

保姆工作时意外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践中保姆和雇主之间的关系,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保姆受家政服务公司委派从事工作的;另一种是经中介机构介绍或自行与雇主建立雇佣关系的。

 

 

三、工伤认定的一般规定

 

16、什么是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就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发生的伤害、疾病、死亡,做出是否属于工伤的结论。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就可以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进行伤残评定,也就是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结论属于非工伤的,不能按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进行评残,也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7、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8、提交工伤认定的申报材料都有哪些?

单位申报一般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一般一式四份);

2)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证明材料;

3)抢救医院或定点医疗机构初次(当天及连续治疗)诊断证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

4)受伤人员的身份证、单位证明;

5)交通事故伤害或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责任裁定书和相关处理证明,下落不明的,提交司法部门裁定书;

6)复转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本人的《革命伤残军人证》;

7)见义勇为的,提交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

8)工伤证明材料;

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书面告知;

10)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个人申报一般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2)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3)抢救医院或者定点医疗机构初次(当天及连续治疗)诊断证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

4)受伤人员的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和身份证;

5)交通事故伤害或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责任裁定书和相关处理证明;下落不明的,提交司法部门的裁定书;

6)复转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本人(革命伤残军人证);

7)见义勇为的,提交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

 

 

19、有关证明文书如何取得?

交通事故伤害的证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

暴力伤害的证明,由公安刑事管理部门或治安管理部门出具。

见义勇为的证明,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

职工下落不明的,由人民法院出具司法裁定书。

 

 

20、申报工伤的主体与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有《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一般指企业注册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到特殊情况,报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适当延长申请时限。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少数地区如广西、河南黑龙江,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工伤,在征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可以作适当的延长。)

如果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因为特殊情况无法提交申请工伤认定所需的全部材料,也应该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后,发现材料不完整的,向当事人发出补充证据通知书。这样,既避免了错过工伤认定时效,又可以继续补充证据材料。

 

 

21、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程序中,职工应当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事故伤亡事实等基本证据,这些证据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剩下的则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22、民事赔偿后,能否再申请工伤认定?

员工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受劳动法调整,受到民事侵权应受民法或侵权法调整,两者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民事赔偿,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得到了解决,而工伤的认定和工伤待遇的享受,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能因其他民事关系而抵消。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6日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反过来说,单位也不能因为受伤职工享受了民事赔偿,而免除了自身的义务。所以,民事赔偿后仍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但具体的赔偿数额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多采用补差额的方式。

 

 

23、超过一年,是否还能申请工伤认定?

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便于行政部门及时、正确地办理工伤案件,有效保护相关权利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工伤保险条例》首次规定了申请期限的制度,并且没有规定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

依据法律规定,超过法定期限未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律后果有:

第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用人单位或伤者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工伤认定申请,因而无法获得法规规定的工伤认定书;

第二,伤者无法启动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伤者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处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能替代工伤认定行政部门的职责,对伤者是否为工伤进行确认,不能对未经工伤认定的劳动者作出是否为工伤的结论性评定。故劳动者工伤认定超期后,其工伤保险待遇无法得以实现。

 

 

四、工伤认定的条件

 

24、未经劳动部门认定的能算工伤吗?

未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工伤,不能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企业已经按照工伤待遇执行了,也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25、受伤地点与公司注册地不在同一个地点的,应该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受伤地点与公司注册地不在同一地点的,原则上应在公司注册地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不是在注册地而是在生产经营地(职工受伤地)为工伤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那么受伤职工应该在参保地申请工伤认定。对于跨统筹地区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6、工作时间擅自离岗遭遇车祸致伤是否属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此处的“上下班”是指职工正常的上下班或者经单位许可的“上下班”。职工擅自离岗行为是对单位利益的损害,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故此时不得认定为工伤。

 

27、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所有伤害是否都能被认定为工伤?

并不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所有伤害都能被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能被认定为工伤,必须满足是由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所致,受到其他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关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依据。

 

28、上班酒后驾车身亡,能否证明是工伤?

在职工因交通违章受伤的情形中,只要职工能够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交通事故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过程中或者上下班途中,且非本人主要责任,就完成了自已的举证责任。如果单位认为职工不属于工伤,根据工伤认定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应当由单位提交该职工被认定为故意犯罪的相关证据、职工因醉酒伤亡的证据,以及职工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交通事故肇事罪的司法文书。否则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醉酒或者吸毒”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无法获得上述证据的,可以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29、因私推迟下班遭遇车祸受伤是否属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必须是职工在上班或下班的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内的途中,其中合理时间是指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因私推迟下班不属于合理下班时间,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30、上下班绕行遭遇交通事故致害是否属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应当综合考虑出发地与目的地之间的相对位置和当时路况等客观情况。职工在上下班时可能由于个人喜好、身体状况或者身体原因、外部压力下自身意识行为、道路堵塞、突发事件、封路限行、天气恶劣及其他客观原因等,选择绕行。判断绕行是否合理,应该考虑一是职工所提出的绕行事由,是否客观存在;二是职工提出的绕行事由是否符合一般逻辑、是否合理。如果认定是上下班的合理路线,则属于工伤。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1、提前上班遭遇车祸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因工提前上班与正点上班在主观目的方面并无本质区别,因为职工上下班途中是职工实现工作所必需的,并且前往或离开工作地点也是在实现工作认为,无论在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与用人单位的工作有关,因此法律应同等对待。但如果职工是为了私人目的而提前或推迟上班,那么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不得认定为伤

 

32、职工加班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身亡是否属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因为职工加班是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合法休息权的前提下对工作时间的一种合法延长,职工在加班过程中的工作是职工本职工作的合法延续。因此,职工加班工作与平时正常工作一样受工伤法律、法规的保护。

 

33、职工上班途中因无证驾驶而造成伤亡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 故意犯罪的;

(2) 醉酒或者吸毒的:

(3) 自残或者自杀的。

无证驾驶车辆虽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但不属于故意犯罪的行为。因此职工上班途中因无证驾驶而造成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34、下班途中顺路买菜或者接孩子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这里,并不考虑职工遭受机动车伤害时在做什么事情。同时,“在上下班途中”的“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上下班,包括加班加点的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中,离的远近及时间因素等综合判断。一般来讲,只要职工所走的路线和所花的时间不是太违背常理,不是明显的不合理,就可以认定为合理的上下班路线。下班途中顺路取款,仍应认定为是合理的下班路线,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35、春节假期结束后外地员工回单位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项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应认。职工往返于外地住所地与单位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不是往返于工作地与单位宿舍途中发生事故,因此不属于第一种情形“上下班途中”,不属于工伤

 

36、上班途中被撞,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认定为工伤?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但是申请人也需要有最基本的证据,证明事实的存在。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职工的伤亡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造成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后,

也不能确定的,将不能认定职工的伤亡为工伤。

 

37、没有按照公司要求在公司吃住而居住在外,下班途中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职工有权选择居住地,公司不得干预。因此,只要职工是在返回居住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均应认定为工伤。

 

38、职工在工作期间请假外出看病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职工因私事请假外出并无不当,但在工作期间请假外出看病并不是企业的工作安排,职工离开单位去医院的路途和时间是明确的,目的是清晰的,并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在工伤保险中,“因工外出”指的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或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或是职工履行工作职责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很显然请假外出并不属于用人单位的工作职责。如果说看病是为了康复后继续工作,那么按此逻辑,在家睡觉也是为了继续工作而积蓄体力,这种说法是无理的。因此工作期间请假外出看病发生交通事故并不属于工伤。

 

39、工作时间之前,在工作场所内从事预备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否属工伤?

预备性工作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的开始工作时间之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职工在工作场所内从事本职工作或领导指派的其他工作的相关准备工作,可以视为工作的前奏。同时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是不以单位委派或要求为前提的,只要职工主观上具有从事这种行为的意识,并且客观上也实施了该行为即可认定为工伤。

 

40、工作时间去卫生间摔伤是否属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原因不能单纯指为用人单位从事生产活动还应当包括劳动者从事的和生产活动不可分离的其他行为。劳动者生理需要的满足是为了工作予以正常延续,这种生理需求不及与其从事的雇佣活动密不可分,有在内的联系,应成为工作场所的一个延伸。因此,在工作时去卫生间摔伤应认定为工伤。

 

41、下班后洗澡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依《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预备性、收尾性工作”是指非本职工作本身,但根据法律、单位规章规或约定俗成的做法,应完成的预备性或后续性事务。职工下班时,为工作环境和条件,必须洗澡的,到浴室洗澡受伤可以视为工作后,从事收尾性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其他情形,下班后浴室洗澡受伤,不是工伤。

 

42、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工伤?

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认定为工伤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突发疾病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2)突发疾病包括各种疾病这些疾病可以与工作原因没有任何关系(3)必须因突发疾病当场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

 

43、清洁工在非指定清扫区域出车祸是否属工伤?

清洁工为了清扫指定区域而不慎在非指定区域出车祸时是否工伤,应考虑《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价值取向,即倾向保障受伤劳者的合法权利因此在工伤条件认定时,应在符合《工伤保险条前提下,作有利于受伤劳动者的解释,不能把工作地点严格限定在人单位要求的工作区域内。因此,清洁工在非指定清扫区域出车祸,应当认定为工伤。

 

44、在单位工作中的厮打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故意犯罪的,不得认定为工伤。但法律也同时规定如果厮打行为是因为正当防卫而引起的,则为合法。因此对于工伤认定中的“厮打行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工作中因正当防卫引起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否则,不得认定为工伤。

 

45、职工在工作时间与其他员工因个人原因发生争执,打架受伤是否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伤害的事实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非间接的因果关系,且为意外伤害,即出乎当事人的意料。职工与同事发生争执,其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员工之间指责、辱骂等个人原因而引起的伤害,并非意外事件,受害员工对其行为应当能够预见可能引起的不利后果而未采取合理的、正当的途径来解决。因此,职工受到的伤害与其工作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

 

46、在工作中违章操作致害是否属工伤?

单位的规章是某一特定单位为实现其特定目的而设立的,无论是创制主体还是创制目的都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即被限定在某一单位内所以单位制定的规章的效力范围为本单位内部,这种规章不得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此,在工作中违章操作致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就属工伤。

 

47、工作时间从事非本职工作而受到伤害能否构成工伤?

本职工作一般仅指根据法律或劳动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从事职工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则是指由于工作上的原因从事某种活动,这里的工作既包括本职工作,也包括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而这里的“其他工作须是依据常理判断与本职工作相关,并且主观上是为了单位利益的工作。因此,“本职工作”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作原因”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的范围宽于后者。同时,由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视为工伤。因此,非从事本职工作,但却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成伤害的,也仍然可以构成工伤。

 

48、由于工作劳累过度患病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一般来说,由于工作劳累过度患病的不应认定为工伤。某一行为致伤欲认定为工伤至少需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有:(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有:(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工作劳累并不属于第14条或第15条之规定,因此不能工伤。

 

49、有酗酒史的职工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有酗酒史的职工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另外,法律对于突发疾病的种类没有限制,也不要求与职工从事的工作有因果关系。因此,有酗酒史的职工突发疾病死亡,应认定为工伤。

 

50、职工午休期间与同事在单位球场打球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虽然参与活动的人员均为用人单位的同事,活动地点也在用人单位的球场,但是此次活动并非用人单位安排的训练活动,也不是用人单位委托他人组织的活动,而是同事之间自发邀约的娱乐锻炼活动其受伤情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为伤。

 

51、工人由于不安全因素受伤,如何证明是工伤?

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工人在对用人单位进行工伤认定的辩驳时,应抓住“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立法角度,充分阐述有关法律的立法宗旨,结合有关证据,说明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才能为工伤认定赢得先机。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和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而此处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不应做狭义解释,只要是在工作中,由于不安全因素受到损害,就可以认定单位没有尽到保障劳动安全义务。

 

52、在职工食堂就餐发生事故致害应否认定为工伤?

在职工食堂就餐发生事故致害应认定为工伤,因为职工的就餐行为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前后,并且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行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并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53、工作间隙职工因自身过错发生事故致伤是否属工伤?

工作间隙休息是职工劳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当认定为从事与工作相关的行为。同时工伤保险法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劳动者事故致伤的行为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并且没有违背法律的排除规定,便可以依法予以工伤性质认定,而不考虑受伤职工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

 

5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否属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委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由于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关键因素,只要劳动者的受伤行为与履行职责行为相关,我们就可以认定其是由于工作原因所致伤害,同时,“因工外出期间”包括职工外出期间的体息时间。

 

55、出差私自改道意外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造成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根据该条规定,认定工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第二,必须是工作造成伤害。出差私自改道如果不违背单位的总体安排,并且是为工作需要而为,应当视为合理改变,合理改变而导致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56、职工出差期间意外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职工为了履行工作职责,受单位指派外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在这一特定时间段和空间场所内,只要不从事和外派工作无关的行为,无论是工作时间还是合理的休息时间,均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其在出差地点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事务,属于因工作所需涉及的工作区域。因此职工在单位外派出差期间意外死亡,属于工伤。

 

57、享受公司福利参加旅游,在活动过程中其所受伤害是否算工伤?

为了享受公司福利参加的旅游且在活动过程中处于被管理状态,需按公司的既定安排进行活动。公司作为活动的倡导者、组织者、管理者、资金提供者应对整个集体活动过程负责。因此,员工参加的旅游是非因个人目的而自由从事的活动,其所受伤害应属于工作原因造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属于认定工伤的情形。

 

58、见义勇为引发工伤是否有因工要求?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为工伤。职工有该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该规定没有对行为的时间、地点以及行为原因做出特殊要求,因此即使工伤的发生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引发的,也仍然可以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为保护国家、集体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制止正在发生的违反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认定为工伤时,不受“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等条件的限制。此外,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于因见义勇为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和奋不顾身抢救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而造成伤残或死亡的职工,公安、民政等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表彰和奖励。

 

59、外卖送餐员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首先要证明送餐员是否具有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需要提供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外卖送餐工作服等,如能证实劳动关系存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外卖发生交通事故就属于工伤,应向所在地社保局工伤科申报工伤认定。

 

60、罪犯在服刑中受伤,如何举证是工伤?

2001年11月2日,司法部发布《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故罪犯也可以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但是,由于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罪犯认定工伤的程序与普通人认定工伤的程序大不相同。被判刑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如果发生意外事故受伤而申请工伤认定的,罪犯本人只需要提出书面的申请,其他的有关证据由监狱进行收集调查。

 

61、“老工伤”现在还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关于“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定,是在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首次规定的,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保留了工伤认定的程序,但限制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即单位应当在发生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个人可以在1年之内申请工伤认定。并且规定,2004年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也会受申请工伤认定期限的限制。故此,十多年前的工伤,现在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即使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会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62、职工因精神病导致“自杀”能否认定为工伤?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自杀或自残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但“自杀、自残”应当是正常意识支配下的行为。如果用人单位明知职工有精神病,却不负担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义务,致使职工无意“自杀”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63、椎间盘突出如何认定为工伤

椎间盘突出是病症的一种,是因椎间盘变形,纤维环破裂,髓核突出刺激或压迫神经根、马尾神经所表现的一种综合征,是腰腿疼痛最常见的原因之一。引起椎间盘突出症的原因有如下几种:(1)腰间盘退行性改变是基本原因,随年龄增长发病率增加;(2)妊娠;(3)遗传因素;(4)受寒;(5)损伤。前四种明显不属于工伤,对后一种“损伤”,新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首次规定为工伤评残的一种,即“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为十级伤残”“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的为九级伤残”可作为工伤评残的必须是以工伤为主导诱因引发的急性腰椎间盘突出症,且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具有确切的急性腰椎外伤史伤后出现明显的腰神经根刺激症;第二,短期内确诊,一般是工伤后即送医院检查救治,于一周内有CT或MRI影像依据等确诊证明材料;第三,临床体征与CT或MRI影像符合;第四,排除原有此病。符合上述条件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然后根据临床表现参照相关条目进行评残。

 

64、因为职业原因中暑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4项规定“患职业病”属于工伤。2002年4月,卫生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已将“中暑”规定在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内,所以一旦被职业病防治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中暑,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中暑应视为工伤。但值得注意的是,一般的综合性医院无权对职业病做出最终诊断。

 

65、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受伤,是否算自残?

工作中因为疏忽导致的死亡,不能认定为自残或者自杀,只有完全是职工追求伤残或者死亡的情形,方可认定为自残或自杀。因此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导致的受伤,不得认定为自残。

 

66、因自己的违法行为死亡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职工因自己的违法行为死亡,属于职工非因工死亡。所谓非因工死亡,就是指职工因疾病或在其他与工作、生产无关的情况下,因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而发生不测事故时所致的伤残、死亡。职工非因工死亡,不得认定为工伤。

 

67、员工递交辞呈后,提前通知期内发生工伤怎样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根据上述规定,职工提出辞职后,在提前通知期内因工负伤的,仍然享有治疗康复的权利。在治疗和康复期内,即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职工已经提交辞职而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当然,如果职工在发生工伤后仍然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离职且书面表示放弃工伤相关权利的,用人单位应予以配合。

 

 

五、劳动能力鉴定 

 

68、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又称工伤评残,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对劳动和生活能力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运用劳动保障的有关政策,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伤残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确认,也要通过劳动能力鉴定。

 

69、谁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只要符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上述主体都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鉴定的顺序不分先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生效1年后,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主体还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被供养亲属向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70、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是什么性质?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是负责组织对工伤职工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称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我国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组织上分为两级,即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71、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是什么?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72、工伤职工如何鉴定劳动能力?

劳动能力鉴定应是在市(区)、县劳动局已经做出工伤认定后,再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区)劳动局提出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企业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申报时需提供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和相关的检查化验资料病历等。

 

73、工伤职工旧伤复发,能否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如现在还在原企业工作,可以申请;如不在原企业工作则不可以。如在原企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的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如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74、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是否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40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因此,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享受伤残待遇所必需的,是工伤职工获取伤残待遇的前提和基础。工伤职工有配合鉴定的义务,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伤残等级的必经程序,只有确定了伤残等级才可以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没有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而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只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则应当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职业病的认定及相关法律保障

 

75、患职业病应否认定为工伤?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职业病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76、认定职业病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认定职业病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是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2)所患疾病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发生的;(3)该疾病必须是因接触粉尘等有害物质引发的;(4)职工所患职业疾病必须是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内的。

 

77、国家法定的职业病有哪些?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共10类132种。

 

78、对于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哪些因素?

对于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1)病人的职业史;(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认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79、精神分裂症是否属于职业病?

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均为内源性精神病,发病主要决定于病人自身的生物学素质。在工伤或职业病过程中伴生的内源性精神病不应与工伤或职业病直接所致的精神病相混淆,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不属于工伤或职业性精神病。对于职工是否患职业病,应当依据原卫生部于2013年219日发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经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作出鉴定结论予以认定。

 

80、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检查的,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56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因此,职业病检查是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如果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职工在离岗前未进行职业病检查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是职工自己的过错导致未进行职业病检查的,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

 

81、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休后被诊断或者鉴定为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解决?

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体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手续,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在医学观察期间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其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办理工伤认定,享受除一次性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退休手续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休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由原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82、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证明不服的,该怎么办?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83、劳动者被诊断为疑似职业病,并处于治疗期间,用人单位能否以旷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1项的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职工被诊断为疑似职业病及治疗期间,认定其旷工并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属于违法解除。

 

84、鉴定为职业病的自然就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劳动者可能以为只有认定为职业病,就构成工伤。这个认识是错误的。并不是说构成职业病,就一定可以被认定工伤。构成职业病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是:认定为职业病后须申请工伤,并且该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有两种途径:(1)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在用人单位不履行工伤申请的法定义务情况下,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用人单位拒绝提出工伤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之所以被鉴定为职业病后还需要进行工伤认定,是因为职业病的形成具有缓慢发展的特性。职业病前期对劳动者影响较小,发现时可能在不同的单位工作,也许职业病并不是当下用人单位和工作环境造成的。所以在确诊为职业病后,申请工伤认定,除了是劳动者索取工伤赔偿的依据,也是用人单位提出自己异议和意见的机会。

 

85、哪些行业会接触粉尘易导致尘肺病?

粉尘是我国目前最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尘肺病也是我国最主要的职业病。可以说工业生产过程中粉尘是随时随处都存在的,主要的职业及工种是:(1)金属矿山及非金属矿山开采:是最严重的粉尘危害行业。金属或非金属矿山接触粉尘最多的工种是凿岩工、放炮工、支柱工、运输工等,在煤矿主要是掘进工、采煤工、搬运工等。(2)机械制造:机械制造业首先是制造金属铸件主要接触粉尘的,包括配砂、混砂、成型以及铸件的清砂等。(3)冶炼:金属冶炼中矿石的粉碎、烧结、选矿等,可产生大量的粉尘,冶炼工人广泛分布在钢铁冶炼和其它金属冶炼业中。(4)建筑材料:耐火材料、玻璃水泥制造业,石料的开采、加工、粉碎过筛以及陶瓷中原料的混配成型、烧炉、出炉和搪瓷工业。主要接触二氧化硅粉尘和硅酸盐粉尘。(5)筑路业:包括铁道、公路修建中的隧道开凿及铺路。(6)水电业:水利电力行业中的隧道开凿、地下电站建设。(7)其他:如石碑、石磨加工、制作等。

 

86、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关资料怎么办?

《职业病防治法》第49条对用人单位不提供职业病诊断相关材料的明确规定:(1)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2)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87、申请职业病诊断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 职业史、既往史;

(2)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 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5) 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资料。

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88、职业病诊断由什么部门负责?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七、工伤认定的程序

 

89、应该向哪个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能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社会保险行政部

 

90、配偶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吗?

用人单位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以及工会组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配偶属于职工的近亲属,有权提出工伤申请。

 

91、职工可以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吗?

用人单位、职工及其近亲属和工会组织均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职工及其近亲属和工会组织申请认定无须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

 

92、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不属于工伤的,应认定为工伤吗?

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过调查认定劳动者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之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属于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不属于工伤的,则应认定为工伤。

 

93、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哪些?

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

(1)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伤残等级鉴定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2)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

(3)护理等级鉴定;

(4)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9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工伤认定,应当以什么为依据?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职工受伤是否属工伤进行认定,应当以合法的证据材料为依据,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职工不为工伤,则应依据职工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工伤认定。职工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95、工伤认定的时效期限是如何计算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96、单位对工伤认定不服,应该怎么办?

用人单位对职工工伤的认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更具体而言,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2)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独角兽独角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3) 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4) 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5)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97、职工对工伤认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第2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劳动部门应当依法对劳动者所受伤害是否属工伤做出明确认定,并告知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及期限,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涉及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决定、通知等,劳动者不服的,有权提起诉讼。

 

 

八、工伤保险待遇

 

98、哪些人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或童工都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内。

 

99、职工伤残等级应如何确定?

职工因工伤残的,应当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伤残程度依法鉴定,当事人各方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不服的,可申请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100、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工伤赔偿协议,能否以待遇偏低反悔?

劳资双方在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之前达成工伤赔偿协议,如果协议约定的赔偿款与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存在较大差距,劳动者有权申请撤销赔偿协议,依照法律规定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工伤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可以以待遇偏低反悔。

 

10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可以同时适用吗?

在工伤认定中,用人单位对非属工伤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的,应推定为工伤。职工因工8级伤残的,可以选择是否解除劳动合同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无须经过用人单位同意。因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可以同时适用。

 

102、因工致残,能否请求支付精神损失费?

职工因工伤残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其内容不包括精神损伤费。只有请求民事侵权赔偿时,才具有精神损失费这一赔偿项目。

 

103、工伤休养期间,职工是否仍然享受年终奖等在岗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职工工伤休养期间,仍然享受年终奖等在岗待遇。

 

104、工伤复发,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复发,重新确定停工留工留薪期内享受工资福利待遇;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等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单位负责护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治疗完毕,距离上次劳动能力定一年以上,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后,被鉴定为伤残1-4级的,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105、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能否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都必须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一种法定义务;我国境内的职工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一种法定权利。如果有的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会统筹,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一切费用也都应由用人单位遵照《工伤保险条则》中的有关规定支付。

 

106、职工因工下落不明的,能否享受相应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下落不明的,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因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即适用该条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受伤劳动者必须是用人单位的职工;(2)职工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3)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必须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的;(4)必须是由于工作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107、职工因工下落不明可享受怎样的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因工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条件,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依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具体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相关权利人可以不予以申请死亡宣告,依法继续享受因工下落不明被认定为工伤的待遇,也可以依法予以申请死亡宣告,进而享受工伤致伤的待遇。

 

108、是否所有康复性治疗的费用,都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康复性治疗费用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康复治疗费用应符合以下条件:(1)康复性治疗必须是治疗工伤引发的伤害或疾病;(2)康复性治疗的治疗医院必须

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医院;(3)康复性治疗项目必须符合相应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109、进行康复性治疗的医院能否任意选?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就医。具体来说,原则上说职工治疗工伤必须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但是对于符合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不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这些特别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第二,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可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110、工伤职工患糖尿病,医疗费能否按照工伤待遇报销?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在治疗工伤期间患糖尿病,不属于工伤引发的疾病,所以治疗糖尿病相关的医疗费用不能按照工伤保险待遇予以报销。

 

111、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应如何结算?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工亡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费;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于每月10日前到社保分中心办理申报结算手续,分中心为用人单位打印相关待遇核定表,用人单位核对无误后加盖经办人章确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可通过代发机构于每月20日划拨到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社发账户;其他待遇发放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代发;联网结算的医疗(康复)费支付到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费支付到协议配置机构。

 

112、未鉴定伤残等级去世后,其近亲属能否享受工亡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2款规定,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该职工家属要求享受全部工亡待遇,则该职工必须是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果要享受超过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必须经有权机构确认后方可延长,否则不应认定为停工留薪期。所以职工如果在停工留薪期后死亡的,应该在补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而不应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13、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证》丢失怎么办?

工伤人员的《伤残等级证》由工伤人员向原办证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到原办理等级证的鉴定机构提出补办申请,需提供丢失情况报告。若原单位已不存在,本人可以去原办理伤残等级证的鉴定机构申请补办,提供认定证明。

 

114、如何办理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手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15、没有办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工伤如何处理?

(1)先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时效:单位30日,本人1年内)申请,被认定为工伤后,待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2)按上述程序办理后,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事后补缴相关费用和滞纳金后,再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3)由于申请仲裁要求单位依法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多被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可以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投诉。

 

116、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能否兼得?

如果遭受工伤损害的职工购买了商业人身保险,而该职工伤残或死亡的情形同时符合商业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则受益人享有商业人身保险给付请求权,而不受其是否获得了工伤保险给付的影响。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两者性质不同,可以相互补充,但不能相互取代。

 

117、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能否兼得?

一般来说,职业病病人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仍依法享有民事求偿权,可获得双重权利,但是重复赔偿范围应仅限于预期损失(或利益)填补类的项目,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而对于直接损失,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则不应重复赔偿。

 

118、人身意外保险能否代替工伤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功能远远不及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性规定,除一次性补偿外,还有一系列后续的补偿,商业保险充其量只是工伤保险的补充,而不能作为替代产品

 

119、试用期内发生事故伤害,应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的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劳动关系自进单位工作时建立。既然在试用期内即属于单位的职工,那么就应当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第一,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影响劳动能力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第二,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

 

120、劳务派遣发生工伤,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所有义务,如果违反法律规定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1、当事人因工死亡后,其公婆是否有权享有死亡抚恤金和经济补偿?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里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职工的公婆、岳父母均不属于职工供养亲属,无权享有职工因工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122、职工因工死亡后,其工伤保险待遇应如何分割?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标准是: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对职工死亡赔付的款项,该笔费用应作为工亡职工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123、企业破产后,工伤职工能否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破产后工伤保险待遇仍能获得保障。《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第4款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对于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被撤销、注销或其他方式丧失主体资格的,由经营者、合伙人等对工伤职工、雇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无限责任。

 

12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应如何落实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企业分立是个企业分为两个以上的企业。无论是企业的合并还是分立,都不以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为代价。《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险责任。并且对于企业的分立,分立后的各企业如果对分立后所的责任问题有约定的,该约定只在分立企业之间有效,不得以此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第1款还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也就是说,承继单位从此担负起缴纳工伤保险、保护职工工伤待遇的重任。

 

125、被确认为职业病后,职工应当如何主张工伤待遇?

在确诊为职业病后,工伤待遇的主张程序一般是这样的:

(1)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相应处理。

(2)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如当事人对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还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3)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4)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126、未上保险的农民工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如果农民工并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上保险,只要农民工可以证明其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就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即使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两者之间未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也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未上保险的农民工,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农民工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未上保险的单位承担。

 

127、工伤职工旧伤复发,能否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如现在还在原企业工作,可以申请;如不在原企业工作则不可以。如在原企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做出之日起1年后,如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复查鉴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128、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怎样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需要的,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具体的工伤待遇完全依照初次工伤的待遇处理;住院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等工伤待遇在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具体伤残等级依法享受相应伤残待遇。

 

129、退休人员返聘到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可否认定,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返聘到用人单位应当享受工伤待遇,但是由于退休人员同时享受养老保险等待遇,单位无法再为他们参加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故退休人员受聘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

 

130、实习人员发生工伤事故,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属于在校学生的实习人员不算正式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立实质的劳动关系,实习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劳动部门一般不受理,只能依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如果是与用人单位订了正式劳动合同的实习人员,可以按工伤处理。

 

 

九、工伤事故救济及赔偿

 

131、职工被借调期间工伤的,哪个单位应承担工伤责任?

借调是指职工所在单位与其他单位协商,把本单位的职工借用到其他单位工作的情形。由于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是工伤获得赔偿的前提,而借调是职工所在单位与其他单位协商的结果,职工到借调单工作是受原单位的指派,实际上是单位把本单位的职工借用给其他单位工作,职工的工资、福利仍然由原单位承担,所以,在借调期间,被借调职工与原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变,原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职工在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也应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32、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如果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话,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职工遭遇工伤事故的举证责任在企业,个人不负有举证的义务。但是个人须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133、农村承包经营户请的帮工受伤,如何举证进行索赔?

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聘请的帮工在干活中受伤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对象,因此,不能要求其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是,可以要求其承担作为雇主的赔偿责任。

 

134、劳动者与用工者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索赔途径有何不同?

雇佣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劳务并由用工者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人民法院在审理雇主责任案件时,只能适用我国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从单位获得报酬,根据劳动法规定形成的关系。只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时,劳动者的权利才受劳动法的特殊保护。劳动关系主体在劳动过程中具有服从关系,即两者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外,国家对于劳动者的工资、保险以及安全防护等方面作了强制性规范。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首先考虑劳动法,在劳动法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民法及其相司法解释中有关雇佣关系的规定。

 

135、企业未尽工伤申报义务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工伤认定申请义务的,应由其负担相关工伤待遇费用。

 

136、企业内部承包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企业实行内部经营承包责任制,是企业经营的一种方式,企业与个别职工签订内部承包合同,不能以此否认该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其他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职工个人也没有用工主体资格。在此情形下,也是企业在对外经营,只是企业内部包管理,企业不能以此逃避支付职工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如果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内部承包协议中,约定职工的伤残、死亡等工伤保险待遇由个人承担,也是无效的约定。

 

137、职工在两个单位上班,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职工在两个单位上班,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一个单位借调另一个单位的职工,这种情况下,被借调的职工只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另一种是职工同时在两个单位就业,即一个职工同时与两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在第一种情况下,职工只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原用人单位就应当履行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发生工伤时,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是,原用人单位可以与借调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在第二种情况下,两个单位都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伤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38、发生工伤后,可否解除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劳动记录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且根据该法第29条的规定,即使劳动者患职业病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2)工伤职工的解除权。《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残5-10级的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享受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为7-10,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139、建筑工伤,包工头与建筑公司怎样承担责任?

我国法律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做出了强制性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86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导致发生生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40、农民工所在企业不给上工伤保险,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伤亡时,企业也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标准给予赔偿;并且,农民工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反映企业的不法行为;同时,农民工发生工伤,1-4级伤残职工享有长期待遇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的选择权。

 

141、职工与侵权人达成赔偿协议,用人单位能否以赔偿数额过低来主张减少其应承担的工伤赔偿数额?

职工与侵权的第三人达成赔偿协议,不影响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为职工支付工伤赔偿款的责任。用人单位不得以侵权赔偿数额过低主张减少其所应支付的工伤赔偿款。

 

142、职工因他人侵权而受伤,用人单位进行工伤赔偿后是否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第三人侵权而因工受伤的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用人单位并不因为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或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享有对侵权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职工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43、劳动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的霸王条款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企业职工仍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144、非法用工工伤如何处理?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规定,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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