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约自2004年开始,吴某出售废书给西城公司。
2.2009年4月14日双方结算,A公司欠吴某货款197万元
3.2009年6月11日,双方又结算,A公司欠吴某货款548000元。
4.因A公司迟迟不支付上述货款251.8元万,吴某向法院起诉,A公司亦无异议。
5.一审判决A公司向吴某支付251.8元万及利息,A公司提起上诉
6.二审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吴某放弃利息,A公司撤诉
7.后因A公司没有履行和解协议,吴某请求执行一审判决,A公司提出异议。
裁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吴某的申请,一审法院受理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应当继续执行。
裁判要点
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问题
1.和解协议的性质
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自行就债务履行、终结诉讼等方面内容签订和解协议的性质,“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
从协议内容分析,其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它是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具有私法行为性质的和解契约: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诉讼行为。
2.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应当如何救济
鉴于民事诉讼法对二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效力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二审期间庭外和解,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硗认或制作调解书的,作为诉讼外和解协议,与执行和解协议相类似,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或者双方撤回上诉时,应当知道撤诉的法律后果,即一旦法院裁定准许撤诉,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而一审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3.和解协议与调解书的区别
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因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回上诉,法官可以告知当事人将和解协议提交法院依法审查、确认,制作成调解书,以赋予其强制执行力,避免一旦出现违约,就无法按照当事人新的约定申请强制执行该协议。
写在最后
在民事诉讼中,是否要和解或申请出具调解书、如何从原(被)告的角度起草和解条款以使合法权益最大化,是非常重要和关键的专业问题。法律的底线和追求是维护裁判的权威,以及社会的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