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星律师亲办案例
微信记录别删!5月1日起可以成为证据
来源:刘海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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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微信、钉钉,这个时代人们的社交阵地,已经逐渐被这些软件占据。快手、抖音等短视频也不甘落后,很多行为都被以视频的形式记录下来。可当你需要打官司的时候,法院却往往告诉你,要提供纸质证据。终于,纸质的时代也将告别了,5月1日起,更多电子数据可正式成为打官司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其中就规定了扩大电子数据的范围。


那么,哪些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呢?我整理了下,基本分为5大类:

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也就是说,再过几天,上述电子数据就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了。


这可以极大地方便我们的维权,当前人们的行为方式逐步从“线下”向“线上”转变,导致很多纠纷出现举证难题。尤其是因个人民间借贷、网络借贷、网络购物等引发的纠纷中,多数情况下,当事人能够提供的证据仅限于微信聊天记录、网络转账等电子数据。不过,电子数据应如何提取以及如何作为证据使用,从此就对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维护合法权益尤为重要,所以,平时要注意保管好证据。


当然,这也不代表光用聊天记录就可以证明事实。比如微信记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取决于两个前提。第一是要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因为微信并非实名制;第二要保证微信记录的完整性,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导致断章取义,法庭也不会采纳。

所以,如果以后有金钱往来,除了截屏之外,建议保存好转账记录、对话等重要信息。此外,还可以辅助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明确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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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星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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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刘海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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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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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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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20*********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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