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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方未在合理期间内对质量问题提出异议,视为货物符合约定

作者:刘紫悦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4-29 12:59 浏览量:1622

案例要旨

  买受人在收到货物后,应当及时检验以确定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如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出卖人。双方并未对货物质量的检验期间作约定的,收货方未在合理期间内对质量问题提出异议,视为货物符合约定。

       在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基本义务就是按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和卖方争议的焦点通常都是卖方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质量要求。一般来说,标的物的质量状况只有通过检验才能确定。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依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买受人在收到货物后,应当及时检验以确定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如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出卖人。这可视为《合同法》规定的买受人的一项义务。《合同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加快商品流通。如果买受人迟迟不确定标的物的质量是否符合约定,则双方的交易一直处于未了结状态,不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买受人违反其此项义务的后果就是,即使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超过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合理期间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视为”是法律拟制的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符合质量约定的一种状态,该拟制是不可推翻的,即使买受人事后举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买受人也不能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买卖双方并未对上诉人交易物品的检验期间作约定,作为买受人,应当在接收货物以后及时检验,如果发现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则应当在合理期间内通知上诉人。对于“合理期间”的确定没有绝对标准,可结合“怠于通知”理解,即一般要求买方在发现质量问题时立即通知,如买方一时不能通知的,则在能够通知时立即通知。如买方发现质量问题后,放任不管,隔较长一段时间才通知,即可视为怠于通知。

  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中所涉及到的质量鉴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状况有争议的,法院通常会委托专业质量检验机构对标的物的质量进行鉴定,确定标的物是否符合质量要求。但进行鉴定有两个前提条件:首先,买受人已经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向出卖人提出过质量异议,没有约定质量异议期或者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该质量异议应在合理的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内提出。其次,标的物在诉讼中仍然存在,没有发生性状或其他方面的改变,且双方争议的标的物没有与其他物混同,仍然能够区分开来。上述条件是法院对标的物进行质量鉴定的前提,任何一个条件不符合,都不应当启动质量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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