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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探望权

作者:代繁娟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4-28 14:19 浏览量:599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我国的离婚率也随之提升,从而引发出来的相关法律问题也值得我们重视,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监护、探望权以及强制执行等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迫在眉睫。

每位父母都希望能够给子女一个圆满的、温馨的、幸福的家庭!但是,由于夫妻关系破裂及男女双方的各种原因无法共同生活而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涉及对未成年子女几个常见法律问题如何解决呢?

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监护

(一)父母离婚后是否享有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因父母离婚而取消。因为,父母对子女的亲权、监护权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另外,《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就是说,对于未成年的孩子,父母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父母双方对子女的监护权是平等的,除因死亡、或父母子女关系的依法终止、或监护权被依法剥夺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和限制。所以,无论离婚与否,父母双方都对子女有监护权和承担监护人义务。非因法定事由限制或剥夺,父母任何一方都享有子女监护权。

(二)父母离婚后是否享有对子女的抚养权。

子女抚养权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所以说,子女抚养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是一种负担,也是一种责任。

在父母离婚时大多都要极力争取自己亲自抚养子女的权利,那么,子女到底由谁抚养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了明确的指导性意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大致归纳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男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女方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方与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周岁(民法总则将《民法通则》规定的十周岁修改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我国的相关法律在保护子女最大利益的原则,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但主要是针对单独抚养进行的规定,而单独抚养经常会使得不亲自抚养的一方淡化与子女的感情。鉴于此种情形,为了增强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感,笔者认为,可以适当改变传统的抚养模式,采用轮流抚养和共同抚养的模式,减少未成年子女生活上的不安定因素,增强子女心理上的归属感和安全感。

二、不亲自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

对父母而言,子女的探望权既是法定的权利,也是法定的义务,父母在行使探望权时,应以不影响孩子正常的生活和学习为前提。不亲自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望子女。如果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中止对方探望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关于对子女的探望权先由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后由法院判决。法律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法定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而没有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探望权。为了满足亲情的需要,在协议行使探望权的时候也可以约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孩子方式和时间。

三、抚养子女一方不让对方探望,如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无论是父母双方协商的探望权还是法院判决形成的探望权,都有可能面临着在生活中一方拒绝或者不配合的情形,使得父母一方当事人取得子女抚养权后不允许另一方探子女,遇到此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被拒绝的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同时也应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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