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慧楠律师亲办案例
“同居保证”具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蔡慧楠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28
浏览量:225

    恋爱中的两人,在结婚之前同居在一起,并且签订了一份“同居保证”书,那么,这份“同居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所谓“同居保证”,是指男女双方在恋爱阶段,为了保证同居关系而约定一方支付违约金给另一方,一旦一方违反约定,则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 “同居保证”的出现原意是为了维护双方的同居关系,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约束双方不能轻易地提出分手。但在现实中,一旦男女双方感情破裂,“同居保证”往往变成了一方要钱的借口。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设置“同居保证”违背了这一原则,应属无效。

    保证书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以此作为赔偿条件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即便起诉法院一般也不会给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作了具体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同居保证”保证的是法律不予认可的同居关系的稳定性,这种约定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结合法律的规定,“保证书”只有在不涉及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不违反我国《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否则便会因为违反法律基本原则而无效。

    因此,综上所述,“同居保证”书这类协议,在法律中不具备效力,法院不会予以支持。恋爱中,千万不要用这些条条款款限定彼此的自由,爱,就要坦荡。

以上内容由蔡慧楠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蔡慧楠律师咨询。
蔡慧楠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887好评数22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重庆市渝北区财富东路涉外商务区B1栋19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蔡慧楠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1*********20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重庆-重庆
  • 地  址:
    重庆市渝北区财富东路涉外商务区B1栋19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