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志浩律师亲办案例
民营企业家刑事诉讼情况报告
来源:郭志浩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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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本文由 晋城本地律师 北京盈科(晋城)律师事务所 郭志浩律师 原创,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改革开放的成功,离不开一批批杰出民营企业家的贡献。然而,由于改革开放初期对经济增长的绝对增长,也为民营企业粗放式的生产经营模式埋下了不少暗雷。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社会的运行不断的规则化、合法化,对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的保障也不断的趋向平衡。然而,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却免不了有一部分民营企业家没能跟上脚步,也导致了企业的管理未能及时合法化、规范化。轻则涉及民事、行政诉讼,导致企业遭受高额经济损失;重则涉及刑事诉讼,导致企业家们在经济损失的基础上在额外增加人身自由的限制,很多民营企业也因此导致破产。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这两年民营企业家们也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很多民营企业家在一夜之间由“杰出企业家”、“纳税先进”、“劳动模范”成为了坐在看守所内的“阶下囚”。在办理这类民营企业家涉黑涉恶的案件中,可以发现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举报人大多与企业家存在相对利益,在这种“不是你死就是我亡”的情况下,有些举报人则利用“扫黑除恶”的政策风口趁机打击对手;

2.部分办案机关在“扫黑除恶”的潜在“指标”压力下,部分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有钱都是王八蛋”的潜在思维模式下,以“有罪推定”的视角,忽视证据规则、人为放宽侦查、审查、审判的法定标准;

3.涉案民营企业家多为企业实际控制人,在实际控制人涉案后,企业则失去了发展方向、出现了内部分化。更严重者,企业为了“挽救”实际控制人,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一步削弱了企业的生存能力,甚至会引发新的刑事风险;

4.最高检曾多次发声:“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判个缓刑。”然而,下级的公检法系统在执行时却因没有具体参照标准,无法判断个案“尺度”,导致这一政策无法落地;

5.民营企业家多具有高于常人的思维能力,却又并非专业的法律人员,对案件事实的理解和对法律的生疏,导致了民营企业家在开庭时,不断的想以行业内的规则视角去解释自身行为的合理性,然而公诉人员、审判人员却又因“庭审效率”为由,没有耐心去听其细数原由;

6.部分案件不能严格按照刑诉法等程序性法律法规办理。取保候审申请大多数情况下无法在三天内得到书面回复;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大多数情况下无法进行切实审查;在三项规程出台后,证人出庭申请大多数情况下仍是空谈;人为“复杂化”案件,案件期限不受重视办案效率低、强行将案件合并审理“凑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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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浩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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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郭志浩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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