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案号:(2019)川0623民初2582号
案由:婚姻无效纠纷
审判程序:一审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林某
被申请人:王某
当事人诉求
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婚姻无效。
一审法院查明
法院查明事实: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林某的母亲李某2系同胞姐妹。被申请人林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系表兄妹关系,先后共同生育一儿一女,××××年××月××日在中江县广福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
一审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被申请人林某与王某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且已经生育有一儿一女。但是,被申请人之间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两人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婚姻关系无效,故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之间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律师观点
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本案中的被申请人虽然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多年,并育有一儿一女。但是这并不能作为成为对抗法律的依据。法律明确规定了近亲结婚无效,被申请人之间系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当然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