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离婚纠纷诉讼之一审法院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申请。法院通过审查,确定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特殊情况的离婚案件的管辖
特殊情况下离婚诉讼之管辖法院还可能为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等。
1.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时的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说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不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
2.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时的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不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
3、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2条】
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 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 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 被劳动教养;
4) 被监禁。
6.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下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