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关系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判决准予离婚
林某与陈某1990年相识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4年,陈某诉请离婚。一审期间,林某有限制陈某人身自由行为,并以夫妻感情一直较好为由不同意离婚。经法院调解,陈某仍坚持要求离婚,请问人民法院应该判决离婚?
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主任律师解答:
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该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故本案双方当事人属事实婚姻关系。林某虽强调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好,不愿意离婚,但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却采取不恰当方式加剧夫妻之间矛盾。二审庭审中,法院对双方做调解工作,但未能调解好。根据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因事实婚姻关系不能完全等同于依法登记的婚姻关系,对经调解不能和好的,法院不得强行判决不准离婚,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林某与陈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