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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一字之差,承担的保证责任不一样
来源:陈纪豹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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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一字之差,承担的保证责任不一样

林某因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王某借款20万,林某的朋友曾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据上写着“如果林某不履行债务,保证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还款期限届满后,林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因此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曾某履行还款责任,曾某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

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主任评析:曾某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方式是保证人仅对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的债务负补充偿还责任,即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没有按约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必须先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只有当债务人真的没有履行能力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即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先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且已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了强制执行,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替债务人清偿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下发的《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一般保证;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一般保证责任的,视为连带保证责任。本案中,并没有明确约定保证人曾某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而只约定“如果林某不履行债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综合以上所述应该认定为曾某对梁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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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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