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一.关于责任主体的责任分配问题。
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发生第二次碰撞的主要责任为被告一,次要责任为原告和被告二。本次事故的责任分配已非常清楚,即由被告一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提到的第二次碰撞的发生与第一次碰撞的发生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第一次碰撞仅仅为车损,并未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原告在下车检查车况时,对自身的安全有谨慎注意的义务,因此,原告对此结果也应承担部分责任;退一万步讲,如果被告二对此责任事故需要承担责任的,其责任必然小于被告一和原告。
二.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
首先,被告二、三的赔偿应基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之外,仍不足以赔付的情况下,再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赔偿数额应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计算前提,具体来看:
(一)医药费 医药费的赔付应扣除医疗费中医保部分的医疗费用(应根据发票进行核实)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没有异议
(三)营养补助 没有异议
(四)误工费 应对原告的职业进行核实,其应提供工资表,因本次事故发生于2018年,计算标准应按照2017年的标准计算
(五)护理费 没有异议
(六)伤残赔偿金 应核实是否为城镇户口
(七)被抚养人生活费 其计算起点应从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而非鉴定之日计算。
且更应注意的时,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2017年城镇的为27726元)。这里计算有较大出入。
(八)交通费 主张过高,应予以调整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 主张过高,应予以调整
(十)车损 在责任事故书中已做处理
(十一)鉴定费 不在赔偿范围内,应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