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主体
工伤的费用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来支付。
(1)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的:
员工工伤受伤的:
①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②住院伙食补助费;
③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④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⑤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⑦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⑧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⑨劳动能力鉴定费;
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员工因工死亡的:
①医药费;
②丧葬补助金 ;
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④供养亲属抚恤金。
(2)由单位负责的:
①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②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③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④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的,所有的费用均由单位负责。
二、各级工伤待遇
1、各级工伤共同享受的待遇:
①医疗费;②住院伙食补助费用;③统筹地区外就医的食宿、④交通费用;⑤康复性治疗费用;⑥辅助器具费用;⑦停工留薪费用;⑧治疗及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用。
(1)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工伤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①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标准:一、二、三、四级伤残分别为 27 个月、 25 个月、23 个月、21 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伤残分别为本人工资的 90%、85%、 80%、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省内各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③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停缴其他社保项目。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①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六级伤残分别为 18 个月、16 个 月的本人工资;
②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标准为:五级、六级伤残分别为本人工资的 70%、60%,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省内各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①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八级、九级、十级伤残分别为 13 个月、11 个月、9 个月、7 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