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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来源:毕长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21
浏览量:259

 一、农村房屋的种类?

    农村房屋主要包括宅基地房屋和小产权房,前者无需赘述,后者一般是指未经征地和审批等法定程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从目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的规定及精神看,农村村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未进行权属登记并不影响农村村民对前述两项权利的取得。

    (二)不管是《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63条的规定,还是《合同法》第52条除第四项的其他规定,亦或是中共和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如国办发[1999]39号、国发[2004]28号、国办发[2007]71号),均不能成为人民法院司法裁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原因在于法律没有明确的效力性强制规定,而政策虽有,但又效力层级太低。

    (三)基于前述,从保护农民利益、保持农村稳定、保障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人民法院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仅能是《合同法》第52条第四项,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一)受让方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如农村村民、城镇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已有住房的;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不同意的。

    四、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转让方拥有2套以上农村住房;

    (三)受让方没有住房且符合分配条件;

    (四)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五)宅基地使用权未单独转让。

    五、农村土地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改革:涉及《土地管理法》第47条;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入市制度改革:涉及《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63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9条;

    (三)宅基地审批权限管理制度改革:涉及《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62条。

   以上改革的底线:集体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

    六、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一)在装修、改建的情况下:1、转让方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装修、改建成本;2、受让方返还房屋,及占有期间获得的收益。

     (二)在扩建情况下:1、转让方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扩建成本,但扩建部分需有合法审批手续或经规划主管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否则不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2、返还房屋(含扩建部分)及占有期间获得的收益。

    (三)在翻建情况下:鉴于原房屋所有权因撤除而归于消灭,原房屋已无法返还,故应当由受让方对转让方进行折价补偿。

    (四)在前述三项处理原则基础上,遇征地拆迁的情况下:1、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2、双方损失标准参照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各项补偿标准确定;3、土地补偿归转让方所有;4、临时过渡补贴损失、搬家补贴损失、搬迁误工费、提前搬迁奖励等特定补偿款归受让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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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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