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海峰律师亲办案例
刑事辩护:组织卖淫罪
来源:周海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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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3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卖淫人员累计达10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以上的;

3.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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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峰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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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周海峰
  • 执业律所:
    浙江正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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