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海峰律师亲办案例
刑事辩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来源:周海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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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个人达3万元,单位达30万元,但不足执行标的额10%的除外;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个人达3万元,单位达30万元,但不满担保额10%除外·

3.达到本第1、2项规定数额而不足执行标的额或者担保额10%,但该财产为披执行人、担保人仅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的;

4.故意毁损、隐藏、转移或转让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致使该特定物交付不能且价值无法弥补的;

5.故意毁损、隐藏、转移财产权证、财务账册或者故意不履行职责或义务,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因妨害执行被人民法院采取民事强制措施后,有能力履行仍拒不履行的。

7.其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与国家工作人民通媒妨害执行“情节严重”的标准,参照本条有关规定并结合拒不执行或拒不协助执行的数额、手段、后果等情节,酌情掌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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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周海峰
  • 执业律所:
    浙江正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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