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迪律师亲办案例
个人向公司打款是借贷还是投资?
来源:许迪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20
浏览量:330

在没有任何约定情形下,个人与公司之间的打款行为到底应当认定为投资?还是借贷?投资人如何主张返还投资款或借款?是不是认定为投资款就难以得到返还?只有借贷一种思路么?正如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打款行为如何认定在实践中也很复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当事人之间常常隐晦其词,有些当事人的行为颇为“墙头草”,打款后多年若看见公司盈利颇丰,就要求兑现股权和红利,而一看见公司经营不善,就认定是借贷行为,要求公司或股东还钱。纠纷的产生,其根本是利益差距不能调和,这也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价值所在。

下面笔者为大家介绍几种纠纷,看看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虽然标注“投资款”但结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借贷

在实践中,股权、债权两者的界限往往会在协议中被当事人有意或无意的弱化,这就导致在公司出现亏损或清算时,双方会出现较大的矛盾。

例如,X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在(2017)粤XX民初XX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本案中,约定表明,不论盈亏,原告可向X公司收取人民币20万元的固定投资收益,与投资行为的风险共担特征不符,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胡X良也未提取过公司的任何货品,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本案涉案项目投资协议书符合上述规定的内容,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X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散而被注销,但在清算过程中,X公司并未书面通知原告,导致原告未及时申报债权,因X公司已被注销,故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清算组成员也即本案六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提出要求六被告返还款项的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虽然认定为投资,但也可以通过举证对方重大违约,投资目的无法实现,成功要求返还投资款

实践中,也有部分案例是款项被认定为投资,但是是对方有重大违约行为,投资人可以通过举证对方重大违约,投资目的无法实现,达到要求返还投资款的目的。

例如,X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就在(2016)沪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穆某、陈某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根据该份协议约定,穆某出资50万元后享有公司20%的股权,该20%的股权全部由陈某转让,公司注册资本不变,故该份协议实质是在陈某与穆某两人之间形成的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款部分进入公司账户不影响本案合同的性质。

根据合同约定,在穆某支付第二笔款项之前双方应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现陈某未履行该项义务,已构成违约,穆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陈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结语

建议投资人在投资前能够充分考量自己承担风险的能力以及对收入的预期,在充分权衡两种形式的利弊之后。如果希望采取风险较小的形式,那么选择债权的形式会更加适合。如果渴望更大的收益,并且能够承担较大风险的,则选择股权的形式。

作为公司,也应当在接受股东入股时,完整地履行签发出资证明、变更工商登记等一系列义务,并给予行使股东权利的空间,如参加股东会议等。否则在诉讼中,法院可能会不承认该股东的身份。

作为投资人,若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出现了巨大的亏损,将借款和入股二者区分清楚也不失为一项保护自身利益的办法。

以上内容由许迪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许迪律师咨询。
许迪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3好评数0
  • 办案经验丰富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5号安华发展大厦1212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许迪
  • 执业律所: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4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5号安华发展大厦121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