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进军律师亲办案例
董事辞职是否需要股东会同意
来源:丁进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15
浏览量:8119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北京XX公司、曹某公司决议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72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部分:关于金某、蔡某、曹某在参加320会议时是否具备北京XX公司董事资格的问题。首先,关于金某、蔡某的董事资格问题。公司和董事之间属于委任关系,在法律和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公司董事辞职一般应于董事辞职书送达公司董事会时发生法律效力。金某、蔡某分别于2011年10月31日和11月11日向北京XX公司提交了关于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辞职书。其时,赵某系北京XX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依法代表北京XX公司,因其认可已经收到该两份辞职书,故金某、蔡某的辞职已经生效。此外,在原审判决认可的2012年2月7日的北京XX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4次会议决议中已经明确确认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5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5名,在该5名董事中不包括金某、蔡某,且金某在答辩状中明确承认未参加该次董事会会议的原因系未接到董事会通知,也印证了北京XX公司董事会认可金某、蔡某辞去董事职务的行为。原审判决认为“对于公司而言,在董事提出辞职后公司股东会一般会对董事辞职事项进行审议,并将董事辞职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以及“北京XX公司在长达二年多的时间内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和增选董事有悖常理”,均缺乏足够依据,其据此否定金某、蔡某辞职已经生效系适用法律错误。金某辩称其并未向北京XX公司提出辞职申请,与其在二审中承认相关辞职书系本人签字自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金某、蔡某在辞职时虽表示“望公司批准”,以及中证万融公司虽在金某、蔡某辞职后作出召集北京XX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免除其董事职务等意思表示,但均属相关主体对公司与董事法律关系性质,以及董事辞职何时生效的法律认识偏差,不影响金某、蔡某辞职生效。
      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公司和董事之间是委任关系,在法律和公司章程无相反规定的情况下,董事辞职一般应于辞职书送达董事会时发生法律效力,且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以上内容由丁进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丁进军律师咨询。
丁进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825好评数132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279号信生大厦九楼 省政府斜对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丁进军
  • 执业律所:
    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201*********83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279号信生大厦九楼 省政府斜对面